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 发布日期:1999-04-19 |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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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各有关单位。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更有效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 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 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 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 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存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5) 易引起跨行政区污染纠纷的建设项目。 此类建设项目名录见附件 1。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 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建设项目。 (2) 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和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 (3) 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中等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 (4) 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5) 列入附 1 的、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改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1) 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2) 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 (3) 未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的建设项目。 (4) 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此类建设项目名录见附 2。 三、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原则 本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 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四、附则 1.未列入或暂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保护环境敏感区以及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并由国家环保总局分批公布。 2.国家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不列入本分类管理名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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