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濒危物种∶猎杀 中国环境报 (2000-02-02)

扬子鳄,一个也不能少


本报记者 程晓非

  扬子鳄的问题确实够复杂的。在人们发现这种极其珍贵的动物有可能灭绝的时候,科学家们想方设法人工繁殖了它,但达到一定数量之后,扬子鳄能否为人所用又成了问题……于是人类能否利用扬子鳄、扬子鳄能否上餐桌等问题的争论充盈于耳,以至于有关话题进了“湖南卫视”的演播室。各界群众对扬子鳄的关爱之情令我们感动,这毕竟说明了人们的环境意识有了大的提高,但人工繁殖的扬子鳄到底能不能加以利用?人工的扬子鳄与野生的扬子鳄到底能不能享受同等被保护的待遇?记者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处、中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有关人士万自明先生。

被采访人万自明

  万自明是 IUCN(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物种拯救委员会鳄鱼专家组以及物种再引进专家组的成员。他曾于 90 年代初在北京濒危动物驯养繁殖中心从事濒危动物驯养繁殖研究工作,以后一直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从事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1997 年曾与安徽省林业厅和安徽省扬子鳄繁殖研究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一起赴澳大利亚接受了为期两个月的鳄鱼保护管理培训;1998 年赴美考察濒危动物的驯养繁殖情况;同年赴新加坡参加了 IUCN 鳄鱼专家组第 14 次工作会议,目前正在古巴参加 IUCN 物种拯救委员会鳄鱼专家组第 15 次工作会议。

  因为以上这些经历,使万自明对扬子鳄的问题有很多见解。据万先生介绍,我国野生扬子鳄的数量非常稀少,乐观说有 500 条,不乐观讲也就 200 条左右。经过 20 多年的研究。并通过人工繁殖,现已达到万条。全国有 40-50 个单位养扬子鳄,但主要的种群在安徽,有 8000 条上下。

拯救野生动物的手段

  我国为拯救濒危野生动物,大至采用 3 种手段,一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濒危动物的栖息地。50 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数百处濒危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使相当一部分濒危动物得到保护,如野驴、野牛、亚洲象、白唇鹿、羚牛、马鹿、金丝猴、大鸨等野生种群数量,已有明显增加;二是开展驯养繁殖工作。通过开展驯养繁殖活动,防止或延缓有关物种的灭绝,重建或壮大有关物种的野生种群。我国已建立了不少濒危动物繁育、救护中心,如为拯救大熊猫、扬子鳄、东北虎等极度濒危动物,投资设立了多处繁殖研究中心;三是实施再引进工程,发展和壮大野生种群。我国正在计划实施的华南虎拯救工程以及正在研究开展的野生扬子鳄保护管理工程,均属于再充实类型的再引进。

  无论前三条中的哪种手段,都将遇到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资金的匮乏。政府所能支持的资金数量极为有限,因此以野生动物养野生动物、合理开发利用人工繁殖的动物资源就成为一条保护野生动物的出路……说到这里,万自明对记者谈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IUCN。

国际公约有规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简称《公约》),是国际上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控制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而制定的,现全世界有 145 个缔约国。我国于 1980 年加入了《公约》,并于 1981 年开始生效。

  《公约》中将物种按珍稀的程度分为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 3 个档次。

  附录一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附录二包括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不利其生存、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附录三包指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公约》文本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附录一所列的某一动物物种的标本,系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繁殖的……均应视为附录二内所列的物种标本”。这类物种标本实质上依然是附录一标本,但作为附录二标本来管理……万自明认为我国人工繁殖的扬子鳄就适用于这个规定,即人工繁殖的扬子鳄可作为附录二物种标本管理。

  《公约》文本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当出口国管理机构确认,某一动物物种的任一标本是由人工繁殖的……该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上述情况的证明书可以代替按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的各项规定所要求的许可证或证明书”。此款规定适用于为非商业性目的人工繁殖(培植)的附录一物种标本以及为商业性目的和非商业性目的人工繁殖(培植)的附录二、附录三物种标本。此类物种标本的出口,可不受《公约》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各项规定的限制。

  由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已人工繁殖成功的物种,其开发利用得到了国际公约及 IUCN 的认可,在国际上没有法律障碍。据万先生介绍,中国扬子鳄人工繁殖的成功,在日本京都第 8 届缔约国大会上得到广泛认可,缔约国大会允许人工繁殖的扬子鳄及其产品在政府的管理下进行相关的贸易活动,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持许可证可以向国家指定的单位出售。万先生认为,没有利用就是死水一潭,发展就无从谈起。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一条可行之路。

万自明的看法

  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或组织所持纯保护主义的观点,作为一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者,万自明说从感情上讲支持,但从其它角度讲不能完全苟同。

  万自明认为,野生动物可不可以利用主要取决于 3 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是否允许,二是野生种群数量如何,三是是否有经济或观赏价值。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禁止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鼓励开展驯养繁殖活动;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在禁止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允许利用驯养繁殖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为什么可以利用驯养繁殖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呢?因为人们通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拯救、保护和发展了野生动物资源,避免了盗猎、天敌、气候和环境污染等诸多因素对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制约,而拯救野生动物不致灭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驯养繁殖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发展驯养繁殖种群,进而利用驯养繁殖的个体。对于经济价值较高的濒危动物,如果驯养繁殖技术已经成功,可以大规模繁殖,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允许利用驯养繁殖的个体,这在世界上也是可行的。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人工繁殖的濒危动物或其产品,可以允许商业性国际贸易。换句话说,如果不允许利用驯养繁殖的濒危动物,部分驯养繁殖单位就无法获得经济收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也就无从谈起通过驯养繁殖途径来拯救、保护和发展濒危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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