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污染∶河流 中国环境报 (1998-06-11)

统一监管加强执法增大投入
-- 淮河污染治理与国外流域治理的比较


赵峰

  在国际上,也曾出现过许多进行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事例,以下以几个比较典型的事例为例,对我国淮河治理与国外情况作一个初步比较。

一、国外流域治理情况

英国

  泰晤士河流域是英国在水污染控制方面的一个典型。泰晤士河流经伦敦,全长 338 公里,19 世纪中叶该河的污染就使之得到根本治理,特别是 1974 年成立泰晤士河水管理局后,大大加快了其治理步伐,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80 年,该河的有机污染负荷已小于 100 吨/天,某些河段落的 OBD5 仅有 2-3 毫克/升,水质已全面达到指标,成为清洁河流;全流域 99% 以上的河段的河水均可作饮用水水源,85% 的河段达到优质水质标准。

日本

  根据日本环境厅 1972 年公布的资料,日本 47 条主要河流中就有 23 条河流不仅污染严重,而且逐年恶化。作为东京市民饮水水源的多摩川,流入该河的污水接近过去的天然流量,到 1970 年该河已无法使用了。日本在 70 年代初开始对严重的流域水污染问题进行治理,取得了成效。1975 年流域达标率占 60%,污水处理率达 22.8%,但日本虽然对各种废水的排放加强了限制和配备下水道而使大城市及其近郊的大流域水质有所改善,70 年代中期以来一部分河流水质仍有恶化趋势。

美国

  田纳西河是美国东南部俄亥俄河的最大支流,长约 1450 公里,流域面积 10.5 万平方公里。1933 年罗斯福总统把治理该流域作为他的新政府的一项重点工程。

  同年,在总统的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治理田纳西河的法案。该流域于 1933 年 5 月成立了流域管理局。由于该流域开发较早,在早期开发时就考虑到了综合开发治理的各个方面,所以没有造成污染。综合开发的主要内容有:以防洪入手,综合开发水资源,以水力电力带动工农业发展,对环境污染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工厂排污,兴建二级处理厂,保证水域水质等。

德国

  德国莱茵河是一条跨国的流域,沿岸国很早就成立双边常设机构,后又成立了防治污染的国际委员会和中央航道委员会。德国大约有 550 万人口饮用莱茵河的水,河水通过进一步过滤后供居民饮用。因此要严格限制任何污染物的侵入。

  由于有严格的法律和大量的资金投入以及跨国船运部门的合作,流域内水质得到改善,河水变清并达到饮用水的标准。

发展中国家

  流域水污染问题在发展中国家日益严重。印度大约 70% 的流域被污染,马来西亚的 40 多条主要河流污染严重,致使鱼虾不存。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经济的强烈要求,使城市迅速膨胀。然而由于资金、技术的短缺,往往以牺牲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因此,流域污染严重,到目前为止,只有印度恒河等少数几条流域进行过治理。

   

二、我国淮河流域污染治理与国外流域治理的比较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环保事业起步要晚得多,水污染现状也比西方国家严重。发达国家对流域水污染进行了几十年的治理,在 70 年代末、80 年代初西方大部分国家的流域已无重污染,大约 80% 以上的流域已经达标,因此,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很大的。

1. 在流域管理方面,管理机构权威不同

  国外流域管理机构简捷、有效、权力大,有独特的运行机制,例如: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之所以能发挥巨大作用,是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分不开的。

  田纳西河流包括美国 7 个州,联邦政府采用立法形式,成立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负责经营管理整个流域地区的有关经济事务,各州不得干涉,这就打破了地方行政区划界限,有利于在该局统一领导下,对整个流域的水利工程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英国环境部下设水务局,水务局下面有西北水务公司和泰晤士河水务公司等 10 个分公司。水务公司统一管理各流域的给排水、河道、污染控制、渔业等问题。这些水务公司是对河流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的权力性机构,有权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标准,有权控制污染排放,在经济上也有独立性。

  我国的用水、管水和治水等工作是分散的,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大大影响了治理效果,我们虽然也建立了一些大的流域管理机构,如“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源保护局”、“珠江水利委员会”等,但它们都不是权力机构,除了从事一些具体的技术工作外,无权过问其他行政及经济方面的事务。

2. 在环境法制方面,健全程度不同

  发达国家工业化早,其各项法律、法规既健全又严格,英国早在 1876 年便颁布了第一部水环境保护法规《河流污染防治法》,1945 年通过《水法》。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强制性地控制污染,保护水环境,收效显著,其中 1974 年的“污染控制法”的第二部分为水污染控制,涉及到所有类型的水污染问题,对违反规定者给以重罚、罚款或经法院判处监禁等。英国工业废水排入公共下水道,工业废水的排放需向水管局提出申请,领到许可证后才能排放。日本于 1958 年颁布了水质保护法,在此之前已有一些保护公共水质的法规(如河流法、公共卫生法等),1967 年又颁布了“防止公害基本法”,该法制定了水质环境标准,1970 年制定了水质污染防止法,对违反排水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以处罚并建立了流域监测评价系统。英国对水污染控制的监测资料的积累与统计工作十分重视。在各主要河流上均设有为数众多的监测点,以定期监测水样,向国家提供河流污染资料。

  此外,环境部还设有水数据处理站,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监测数据的统计和计算,每五年绘制一次全国河流污染图。仅泰晤士水务公司就在流域内设置了 57 个水质监测站,3000 多个采样点,自动采样分析、自动报警,并能预测预报。

  我国迟至 1979 年才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等 1989 年正式施行与英国第一部“河流污染防治法”相差 100 年之久。我国第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是 1995 年颁布的,即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治淮目标。另外,我们的执法力度也不够,与发达国家相比差得太多。

3. 在流域治理投入上,差距较大

  工业发达国家法律规定很严格,法律规定废水进入水体之前必须经过机械和生物处理。一级处理的 BOD5 去除率为 20-30%,二级处理 BOD5 去除率在 80-90% 以上,三级处理 BOD5 去除率在 95% 以上,一般发达国家都是二级处理占 90%。因此,尽管有些河流流域附近居住的人口密度很高,但河水中有机物的污染仍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莱茵河德国段 1986 年大约有 91% 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是通过生物处理厂处理的。该河段从 1980-1986 年每年兴建废水处理厂的建设费用平均为 30 亿德国马克。英中在 20 年前(即 1978 年)用于水污染防治费用约为 1 亿美元/年。全国有污水处理厂 6000 多座,其中处理水量在 1 万吨/日以上的厂就有 193 个。首都伦敦有大型污水处理厂 3 座,中小型厂 20 余座,欧洲最大的贝克污水厂就在伦敦,处理能力为 160 万吨/日。由于发达国家工业化早,污水厂建设费用和防治费用都投入得多,所以发达国家的一般水质自 70 年代起已经得到改善。例如,密西西比河水中的 BOD5 已从 1970 年的 2.4 毫克/升降到 1985 年的 1.1 毫克/升。莱茵河水的 BOD5 已从 1970 年的 6.1 毫克/升降到 1972 年的 2.5 毫克/升。据统计,发达国家的 42 条河流中的水质监测结果表明,其它污染物也得到了改善。

  我国淮河流域在城市污水处理及流域治理方面投入一直较少,城市污水处理厂少、处理能力低,下水管道普及率和管网密度低,废水处理厂的经营管理水平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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