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污染∶饮用水 中国青年报 (2000-03-27)

漠视环保的惨重代价
——郴州特大水污染事故反思


本报郴州 3 月 25 日电(记者 吴湘韩)

  两百多人住院治疗,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郴州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工人误工,农民误农,学生误学,这起特大水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村民恐慌。村庄十室九空,有的村民的财产被盗。村民们连自己生产的蔬菜、猪肉、粮食也不敢食用。苏仙区卫生防疫站检测化验结果表明,饮用过井水的猪已中毒,短期内不能屠宰食用;塘里的鱼不能食用;稻谷里的砷含量也出现轻微超标。这些损失更无法计算。

  健康、生命、家园,他们失去的太多。然而,湖南省郴州砷制品有限公司却与他们没有丝毫的利益关系。

  这一切都是人祸。

生产剧毒物质的工厂竟建在地下水补给区

  沿苏仙区邓家塘乡 107 国道旁的一条公路往山坡上走,有一家水泥厂,水泥厂的后面有一排砖砌的平房。这就是郴州砷制品有限公司。

  据有关专家勘测,当地地势总体上西南高、东北低,属于丘陵地形。这一地区的地下水从西南流向东北,厂区位于地势较高的地方,为地下水的补给区,村民饮用的 3 口井水就位于地下水的排泄区。

  湖南省湘南地质勘察院根据有关资料分析,这次砷污染的途径主要是砷厂原料和废渣中的砷在大气降水和地表水的淋滤下溶解,连同砷厂含砷工业废水,在粘土层薄弱处渗透到岩石含水层中,使地下水中砷含量增高,加上地下水流动性较慢,导致地下水局部受到强烈砷污染。

  据了解,郴州砷制品公司的前身是郴县华塘氮肥厂,1988 年停产倒闭。1992 年经当时的郴州地区行署批准转产金属砷,工厂也搬迁到邓家塘乡的荒山坡上。据村民们反映,当时村民们听说后阻止建厂,甚至把窗户的木框扛回家中,但当地政府却说“不会有事”。

  据郴州市环保局的负责人介绍,因为这次出事,砷制品公司的三条生产线今后都不准生产了。这意味着 100 多万元的投资付之东流。这又是谁之过?谁来承担责任?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恶果

  郴州市联合调查组的报告指出:“郴州砷制品公司的建立,是在进一步解放思想,‘有水快流’的形势下被批准的,特别是两条砒灰生产线的建立,是苏仙区为了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极力支持并承担把关责任,并签署了协议的情况下补办手续的。”

  据知情人透露,1997 年,苏仙区的一位副书记在邓家塘乡驻点,这位书记为扩大财源,同时也为了解决金属砷的原料问题,想扩大该厂的生产规模,建配套的砒灰生产线。郴州市环保局考虑到生产砒灰很危险,没有同意。当时苏仙区的领导多次找市领导游说,并绕过郴州市环保局主管科室,直接到省环保局“活动”。1997 年 7 月 19 日,经苏仙区委、区政府“一再要求和多方努力”(引自《调查报告》),在苏仙区召开了有省、市环保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苏仙区表示承担“把关责任”,环保部门原则同意配套建设一条年生产 1500 吨的砒灰生产线。由于资金一时无法解决,分两条线兴建。

  按有关法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环保部门作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之后才能施工。可该厂“先斩后奏”,在这之前就搞了一个可行性报告,连自己都认为不行就施工了。开始还请了一家砒灰厂的工程师,后来该厂负责人到一些厂家考察了一番之后,自以为弄懂了生产原理,就把那位工程师辞退了自己搞。

  第一条砒灰生产线 1998 年 9 月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就投产,烟气处理不符环保要求,破坏了部分植被,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并对其环保设施进行整改。

  1999 年 5 月,第二条砒灰生产线投产后,市环境监测站三次到该厂进行环境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第一条砒灰生产线烟气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第二条砒灰生产线烟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无外排废水,但废渣处理不规范。在 1999 年 10 月的正式验收会上,省、市环保局提出了几点要求:废气处理要做到达标排放;废渣场周围必须做到防山洪和雨水冲洗。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这是写在该厂厂房墙上的一条标语。然而,该厂负责人环保观念淡薄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1999 年 4 月,在环保设施没有整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该厂就将年生产能力 1000 吨的第一条砒灰生产线承包给股东之一曹某,1999 年 11 月曹某又将自己的股份以 13 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个体户邱土文等。1999 年 12 月,该厂又将第二条砒灰生产线以每年交纳 10 万元承包费交给个体户刘积社承包经营。刘将生产管理托其表弟邓某全权负责,而邓对环保要求、环保设施的运行原理一窍不通。他又把环保任务以每月 2100 元的价格转包给该厂分管生产和安全的副厂长张范宣。没想到承包给个体户后不久,就出事了。

  环保部门在调查事故原因时,从沉淀池以下 400 多米远的排水沟中,发现了沉积下来的中和渣数吨,并有明显外排废水的痕迹;经采样化验,外排水沟中已被稀释的残留废水中砷含量高出国家排放标准近 300 倍。

  原来,根据设计工艺流程,砷制品公司的废水不能外排,只能循环使用。但个体户为节约成本,在沉淀池中加放石灰少,池子被腐蚀烂掉了。为修沉淀池,脑海里没有一点环保意识的职工违规操作,两次将池中的废水和中和渣外排,以致污染地下水。1 月 9 日,郴州市环保监测站对廖家湾的两口水井进行了取样化验,结果砷含量分别高出国家标准的 220 多倍和 170 多倍,从而造成饮用井水的村民急性或亚急性中毒。

  记者还了解到,苏仙区对环保的投入不足,连监测站都没有。

  痛定思痛。据悉,苏仙区委、区政府举一反三,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坚决关、停、转。

  郴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段民安说:“地方领导不能只片面强调经济效益,要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他谈到这样一种现象,财税任务一级压一级,搞排名、奖励,有的规定完成任务就奖励县长一、两万元。一些地方领导管你污染不污染,能交税费就行,年终完成了财税任务,既可得名,又可得利。有的因此而升迁。他认为,这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考核、使用干部缺乏科学的政绩观有关。他说,组织人事部门也要改进考察政绩的方法,要看是有短期行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政绩,还是可持续发展的政绩。

  当初,为上砒灰生产线,苏仙区的领导“一再要求和多方努力”,并在协调会议上,拍胸脯保证“承担把关责任”,并写进协议中,如今出事了,又有谁来主动承担责任呢?纪检监察部门会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吗?

  郴州市公安局孙湘隆局长在《调查报告》上是这样批示的:“我认为事故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很坏的,不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对上级、对老百姓都无法交待。公安机关主要是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人员由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去查。”

  3 月 20 日,砷制品厂厂长张圣华、副厂长张范宣被逮捕。

环保部门有没有责任

  据了解,两条砒灰生产线的建设是经过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的。村民们说,环保部门肯定有责任,不批准就不能生产嘛。

  环保部门究竟有没有责任?郴州市环保局纪检书记“个人认为”:环保部门没有责任,监督有两种,一是宣传教育,二是按环保法规进行管理,如果是环保设施不合理,或者出了事故打电话到环保局没有处理,环保部门就有责任。环保部门不能每一个企业派一个环保干部。

  据了解,郴州砷制品公司是苏仙区的区属企业,由苏仙区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但该局只管收费,从来不监测。其理由是该局没有监测设备。郴州市环保局段民安副局长说:“这不是理由,没有监测设备,应取样送到市监测站化验。”

  郴州市环保局的几位同志还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难免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的例子:砷制品厂违犯环保法规未经验收就生产了,省、市环保执法队要对它处以罚款 5 万元,省里同意由市里罚,该厂找人说情。第二天,市环保执法队去处罚时,却发现苏仙区环保局已先行处罚了,仅罚款 1 万元。同一违规行为,不能重复处罚,市环保局只好作罢。当时市局的一位主管领导感到很气愤,他对区局的一位领导说:“并不是要这几万元的罚款,而是一个违反程序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指出:“这次重大砷污染事故又是在省、市环保部门思想麻痹大意,放松管理,验收合格后造成的,其中的教训不能不令人反思。”一是对生产剧毒物品的厂家不能因为是国营企业而放宽条件;二是对先斩后奏,不经过环保部门评价审批的污染企业要排除一切阻力不予补办手续,不惜一切代价组织力量摧毁;三是验收合格后,各级环保部门仍要进行强有力的监测管理。


本篇文章还收录在以下主题中:公众健康∶化学品
公众健康∶环境与健康
公众健康∶饮用水
工业∶工业污染与控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