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污染治理 华南新闻 (2006-08-03)

严格执行环评 防止二次污染
广东实施污水处理监管


本报广州 8 月 2 日讯(记者 翁淑贤)

  广东 8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据广东省环保局污控处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 6 月底,全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 88 座,处理能力 669 万吨/日,位居全国第一。但污水厂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仍存在着规划欠缺、管网建设滞后、运行不够规范、监管难度大等问题。

  《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处理 10 万立方米以上(含 10 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 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审查。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以方便监管。

  为杜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成了“晒太阳工程”现象,新规要求污水处理厂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这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

  为防止污水处理厂的二次污染问题,《办法》还规定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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