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污染治理 广州日报 (1999-08-11)

粤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特困户可暂免征


本报讯(马澜、朱锦英)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近期将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开征每吨 0.15-0.30 元的污水处理费。

  据悉,污水处理费将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向在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收费标准按排水量计算,每吨控制在 0.15-0.30 元之间。而在 1997 年就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广州市,现行标准为每吨 0.20 元。

  省物价局近日将会同省建委等有关部门共同下达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中将明确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生活用水)、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现时由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建设部门拟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将并入污水处理费中,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不得再收取这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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