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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最低工资水平居全国首位


本报深圳 5 月 31 日电(记者 赵俊宏)

  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 7 月 1 日起大幅上调,调整后深圳特区内、外最低工资分别为 690 元/月、580 元/月,比现行标准分别提高 80 元、100 元。调整后的深圳特区内最低工资水平将在全国各省市中居第一位。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许少英介绍,深圳是全国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地区,1992 年深圳市政府颁布最低工资标准。从 1996 年至 2005 年 10 年间,最低工资特区内增长 73%,特区外增长 87%。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深圳所有企业员工,无论企业实行月工资、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都不能低于这个硬标准,否则将被处以 3 万—5 万元的罚款。

  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小康标准之一是:“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2400 元人民币,按照 690 元/月计算,深圳特区内员工一年的最低工资将达到 8280 元,约是标准的 3.5 倍。

  为了制定最低工资新标准,深圳市从今年初起,进行了大规模的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举行公开的论证会,开展了 2005 年度最低工资问卷调查和网上调查,回收有效企业问卷 6614 份、员工问卷 15713 份,网上参与调查 4843 人。据介绍,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深圳市最低生活费用、人均赡养系数、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也参照了国际惯例的“社会平均工资法”(最低工资一般为社会平均工资的 40% 至 60%)。

  许少英介绍,这次大幅度调高最低工资,主要目的是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同时将有利于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模式,使企业逐步转变依靠低工资获得竞争优势的模式,更多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管理、开拓市场来谋求发展优势。

  根据调查,2004 年深圳市工资总额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所占比例仅为 1.59%,但标准工资(扣除加班费后)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就有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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