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污染 中华工商时报 (1997-07-25)

中国车用汽车无铅化进程大事记


  1987 年 9 月 5 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以全国立法形式确定汽车尾气排放须符合国家标准。

  1989 年 8 月 23 日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是对新车、在用车尾气排放进行管理监督的首部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

  1993 年 12 月 10 日国家环保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5 年初国家环保局会同机械部、中国石化总公司共同开展无铅化问题的理论及可行性研究。

  1995 年 3 月中国派员出席国际汽油无铅化大会。会后提交的报告引起了国家科委主任宋健及石化行业的高度重视,中国无铅化进程步入具体运作阶段。

  1995 年 8 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的决定》,新增第 38 条:“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逐步减少含铅汽油的产量,直至停止含铅汽油的生产和使用。”至此,汽油无铅化的全国性立法工作已基本完成。

  1995 年 11 月 2 日北京石油学会、北京市环保产业协会向北京市政管委提交《关于减少北京市区汽车排放污染的建议》,首次明确提出力争两年内 (1998 年前 ),在市区取消含铅汽油的销售。

  1996 年 5 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丙乾检查北京市环保局执法情况时指出:“努力控制机动车污染。大力推广无铅汽油,尾气不达标的车不准行驶并要严格管理。”

  1996 年 8 月北京市政府会同有关科研部门开展的为期一年半的使用无铅汽油的专题调整结束,结论证明北京市已具备推广使用无铅汽油的条件,实施工作进入倒计时。

  1996 年底统计、北京市全年销售无铅气油 7 万吨,约有 4000 至 1 万辆在用车使用无铅汽油。

  1997 年 4 月国家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协调小组发出《关于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宣布到 1998 年前,京、津、沪、穗等八大城市实现无铅化;到 2000 年完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1997 年 4 月 29 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善无铅汽油的通知》,并将实施日期由 7 月 1 日提前到 6 月 1 日。

  1997 年 6 月 1 日北京市在全国率先于 8 个城近郊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有铅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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