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污染 中国环境报 (1999-06-05)

《车用汽油有毒物质控制标准》出台
九类有害物质得控制


本报讯记者黄冀军

  国家环保总局 6 月 1 日发布了《车用汽油有毒物质控制标准》,车用汽油中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直接毒害的,或对汽车发动机和排放控制装置有害、造成汽车排放状况恶化的 9 类物质含量将会按照相关指标进行控制。

  根据该《标准》,车用汽油中苯含量不得高于 2.5%,烯烃含量不得高于 35%,芳烃含量不得高于 40%,锰含量不得高于 0.018 克/升,所含的铁和铜不得检出 ( 分别不超过 0.005 克/升和 0.001 克/升的检出限值 ),铅含量不得超过 0.013 克/升,磷含量不得超过 0.0013 克/升,硫含量不得高于 0.08%。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车用汽油将执行这一《标准》,2000 年 7 月 1 日以后将在销售的车用汽油中实施。但考虑到我国石化行业的生产现状和技术改造周期,销售的车用汽油的烯烃的控制标准将分地区、分阶段实施,2000 年 7 月 1 日起将在北京、上海和广州 3 市范围内执行,到 2002 年 1 月 1 日,将在除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甘肃和新疆北方 8 省区外的其他省区内实施,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扩展至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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