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污染 中国环境报 (1999-03-13)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1998 年底,为遏制本市大气污染加重的趋势,市政府采取了控制大气污染的紧急措施。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驻京单位的有力支持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到今年 2 月底,紧急措施得到了较好落实,阻止了本市大气质量继续恶化。为巩固前一阶段的治理成果,在继续认真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的同时,市政府决定,1999 年 3 月至 9 月为本市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的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是:以控制扬尘污染为重点,加大治理煤烟型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力度,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以清洁优美的环境迎接建国 50 周年。现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市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实行绿化“门前三包”及居住小区、庭院绿化责任制。1999 年 3 月底前,各城近郊区政府负责划定责任区,把绿化任务落实到每个单位、庭院及责任人,落实到每个地块,并签订绿化责任书;4 月 25 日前,对没有拆迁任务的地块先实施绿化;6 月 30 日前,全面完成市区建成区裸露地面的绿化任务,同时做好绿地的日常养护工作、保种保活。对无法绿化的裸露地面要铺装水泥方砖或透气砖等,不留死角。对 1999 年 6 月 30 日前未完成绿化铺装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二、市区建成区内的所有工地必须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环保标准。建筑工地(包括拆迁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土堆、料堆要有遮盖或喷洒覆盖剂;施工道路要硬化,要在工地出口处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撤;要指定专人清扫工地路面,要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有搅拌站的,必须有控制扬尘措施。拆迁工地要随拆随洒水,拆迁后立即进行简易绿化。道路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要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治扬尘。市、区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道路及水利施工工地的防尘工作,对环保未达标的工地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拆迁工地的防尘措施,对逾期末达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市、区环卫部门负责监督工地的运输车辆,并于 1999 年 3 月底前向规划四环路内工地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监督工地以及进出车辆防尘措施的落实。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所有工地的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凡在京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禁止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到环卫部门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签订防止车辆运输遗撒、泄漏责任书,保证车辆整洁,并按规定的行驶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营。城管监察、市环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车辆遗撒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施工单位、运输单位领导人及驾驶员的责任,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吊扣驾驶员驾驶证 l 个月。1999 年 9 月底前,要完成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城乡结合部的土路(沙石路)的扬尘整治工作。

   

  四、所有料堆、煤堆、灰堆必须密闭、半密闭堆放或喷洒覆盖剂。锅沪除尘器下灰必须以袋装方式收集和运输。1999 年 4 月 15 日前,各区县政府要全面检查本辖区内的料堆、煤堆、灰堆的防尘措施。市环保部门要每月抽查料堆防尘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为防止垃圾及料堆的二次扬尘,垃圾清运单位要落实保洁责任制,保证垃圾日产日清。集贸市场及露天营业的商贩必须配备清扫工具,严禁乱扔、乱倒废弃物。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及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规章,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加倍处罚。

   

  五、市林业部门负责组织郊区植树造林,1999 年实现新增林地面积 2.43 万公顷,提高林木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六、市、区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三环路内餐饮业的炉灶和单位的茶炉、大灶及规划四环路工地内炉灶改用清洁能源情况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七、在继续取缔三环路内露天烧烤的同时,将取缔露天烧烤范围扩大到市区建成区。

   

  八、1999 年 3 月 15 日后,各单位采暖锅炉房剩余的超标煤,一律由市煤炭总公司按质论价回收。

   

  九、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1999 年底前,全市要形成使用 7 亿立方米天然气的能力。

   

  十、加快无燃煤区建设。1999 年底前,集中力量完成 40 片无燃煤区的锅炉改造任务;完成中关村地区及海滨区内重点大学、科研院所的无燃煤区建设,保证 2002 年底前海淀区建成无燃煤区。

   

  十一、1999 年 3 月底,提出市区建成区采暖锅炉的改造清单,逐台落实改造计划;5 月 1 日前,规划四环路内及石景山区的茶浴炉、大灶全部改用清洁能源;10 月底前,规划四环路内及石景山区凡额定小时蒸发量 1 吨和 1 吨以下的采暖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额定小时蒸发量 1 吨以上的采暖锅炉,暂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必须使用低硫煤和高效除尘器,并稳定达到北京市锅炉大气排放标准;规划四环路内额定小时蒸发量 20 吨以上(含 20 吨)的燃煤锅炉(包括全市燃煤电厂的锅炉),必须采取脱硫措施,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及排污总量削减指标。

   

  十二、1999 年 4 月 1 日前,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修改并公布本市固硫型煤标准,型煤含硫量小于 0.2%,生产型煤必须加固硫剂;对达不到标准的型煤生产企业,要予以处罚。市区平房采暖不得用散煤。

   

  十三、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在京销售煤炭的单位发放《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实行煤炭准销证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供应和销售超标煤。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销售煤的情况,对经销超标煤的单位,依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十四、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用煤的情况,对使用超标煤的单位,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等环保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从严处罚。

   

  十五、1999 年 5 月 1 日前,由市技术监督、市环保部门颁布《北京市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全市 40% 的电厂锅炉要完成低氮燃烧器的安装;第二热电厂等使用重油的单位要大力推广使用全能脱硫增效剂。

   

  十六、1999 年 4 月 15 日 H 前,由区县环保部门对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房下达限期治理通知,9 月 1 日前组织验收。对逾期末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据有关环保法规从严处罚。

   

  十七、要继续强化对货运机动车的管理,扩大规划四环路内的货运机动车白天禁行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大机动车辆更新和报废的力度,凡超过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报废。

   

  十八、在京销售机动车的汽车制造厂家,必须设置机动车尾气治理厂点,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任务,并在 1999 年 3 月底前确定其生产的在用车尾气治理技术方案,并保证尾气净化产品的供应。对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厂家,由市环保部门收回其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停止其在京销售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向全市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派驻监管人员,对企业免费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管或确认,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九、继续严格执行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购买机动车须经尾气排放监测和市环保部门确认达标之后,方可予以办理牌照。1999 年 3 月底,由市环保、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布《北京市农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严格的怠速排放标准,自 4 月 1 日起执行;6 月 1 日颁布和执行《北京市载重车和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对 1995 年 1 月 1 日以后领取牌照并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轿车进行尾气污染治理。安装电喷或电控加三元催化转换等净化装置并达到新的排放标准的,发给“绿色环保标志”;未进行治理或不能达到新的排放标准的,到 2000 年一律不予年检。要加强对在用车的维护和保养,对 1995 年 1 月 1 日以前领取牌照的所有用化油器的汽车,要强制安装真空延时阀,并在 2000 年 1 月 1 日后增加其尾气年检次数。力争到 1999 年底,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上升到 90%。

   

  二十一、限制尾气排放超标率较高车型的机动车辆的行驶范围。在超标率较高的车型中,凡尾气监测不合格的车辆,自 1999 年 4 月 1 日起不准进入三环路内行驶;凡需进入三环路的车辆,每 3 个月须经市环保部门监测尾气,监测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通行证。长期在京的外地机动车和经批准可进入三环路内的货运机动车,参照对尾气排放超标率较高的机动车型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加强对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管理。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汽车尾气达标责任书》。今后本市的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每年两次到市环保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尾气治理复检点”监测尾气,凡超标的车辆一律不许上路。1999 年 10 月底前,各出租汽车企业的车辆尾气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 90%。达不到要求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十三、1999 年 12 月底前,建设 47 个清洁燃料加气站,完成 17200 辆清洁燃料车改装。

   

  二十四、宣传部门和市环保部门要制定控制大气污染第二阶段宣传工作计划,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宣传有关环保法规、政策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措施,及时报道保护环境取得的成果,表扬保护环境的好人好事,对违反环保规定、破坏环境的要公开揭露批评。要加强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和对青少年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发动全民自觉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五、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继续组织中小学开展环境教育,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环保课。通过举办有关环保的知识讲座、夏令营、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培养学生从小保护环境的意识。

   

  二十六、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对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研究,加大科研投入。市环保和气象等部门负责完成气象条件与大气环境质量关系等重要课题,研究制定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措施。

   

  二十七、加快环境监测网点的建设。1999 年全市要增加 8 个监测子站,引进新型机动车监测仪器,加强机动车路检和监测数据分析,如实反映大气质量状况。本市自 1999 年 3 月起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日报。

   

  二十八、监察部门要配合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控制首都大气污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自觉地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措施,为保护首都大气环境,造福人民作出贡献。

   

  特此通告

  199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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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产生的污染∶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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