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污染 法制日报 (1999-09-15)

在用车改造需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谷文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各地方治理在用机动车做出若干规定,强调各地的改造规定必须经总局批准。

  规定要求:一、各地方环保部门可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需改造的车型;二、由该车型的生产厂提出技术方案和措施,报送国家环保总局;三、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认定;四、由原生产厂组织实施;五、各地方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在规定《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针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进一步要求。

  《通知》指出,我国汽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的主导方针是采用无铅汽油、闭环电控供油和尾气催化转化器。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必须通过技术认定,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和使用。与新生产车配套的催化转化器可在新生产车进行一致性检查的同时进行认定。

  《通知》要求,各地方环保部门不得对已获国家认定的产品进行重复认定,不得指定或强制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对未开展认定的与汽车污染控制相关的产品不得强制要求认定。

  国家环保总局今后将重点开展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的技术认定。对汽车电子点火器和汽车磁化节油净化器等节能减污产品不再进行认定,由市场、用户自行选择。已获认定的该类产品经复查合格的,延期至 2000 年底。

  《通知》强调,汽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在贯彻实施《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过程中,一定要进行技术、经济的可靠性分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污染防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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