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污染 法制日报 (1999-09-15)

机动车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


欣华

  据有关人士介绍,困扰广大城市居民生活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有望得到有效控制,全国人大环资委提请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机动车制造、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等几个环节对机动车排气加以明确限制,力求通过法律手段强化污染防治。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修订草案将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单独作为一章,从多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

  ——对新机动车船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对在用机动车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对燃油质量作出了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草案从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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