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源保护和管理 人民日报 (2004-01-31)

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福建出台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本报福州 1 月 30 日电(记者 江宝章)

  针对一些地方征地补偿费被挪用,以及发放不及时、不到位,使用管理混乱,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等问题,福建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通知,就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征地补偿的法定标准,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到位,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告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将不低于总额 50% 的征地补偿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改革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福建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要实行专款专用,至少每 6 个月公布一次;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跟踪检查,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土地权益受侵犯问题。各地要加强土地管理,对群众反映和检查中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防止征地工作中损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本篇文章还收录在以下主题中:国土资源∶土地利用
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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