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源保护 北京日报 (2000-12-11)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森林资源如何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于今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 12 月 10 日电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或出售一头大熊猫,将依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论处,按照刑法规定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这一司法解释附表公布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将按分别“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论处。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均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这一司法解释还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 5 万元以上的,将按“情节严重”论处;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在 10 万元以上的,将按“情节特别严重”论处。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20 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这一司法解释以及附表所列的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 12 月 11 日起执行。

新华社北京 12 月 10 日电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 10 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 20 立方米以上或珍贵树木被滥伐的,将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日前就审理这一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中的一项具体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的含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或者擅自砍伐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如果采伐面积超过 2 至 5 立方米或幼树超过 100 至 200 株,将以盗伐林木罪处罚。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如果采伐面积超过 10 至 20 立方米或幼树超过 500 至 1000 株,将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谋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这一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也将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还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伪造林业证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 12 月 1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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