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术研究∶政策与对策 自然资源学报 (第15卷 第2期)

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研究


陈安宁

(中国科学院 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北京 100101)

提 要 从伦理和经济两个方面论述了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价值,分析了履行可持续利用的两个内在矛盾:代际资源分配缺乏权利制衡和对可持续利用投入具有“搭便车”倾向,重点讨论了实现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与伦理约束。

关键词 资源;可持续利用;激励机制;“可买卖”公共物品

中图分类号 F062.1;F045.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3037(2000)02-0107-05

1 可持续利用的价值

  可再生资源(文中简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指能长期保持资源再生能力和令人满意环境质量的资源利用方式。可持续利用作为一种哲学理念,它蕴涵了某些能使人类社会延续与发展的伦理和经济价值。

  从伦理价值来看,它反映了各代人都有权利充分利用各种已有资源造福社会的代际公平观。当今天应用崭新科技从资源利用中获取巨大利益时,我们自然会首先感谢先辈将这些资源保存下来。因此,当处在“代际无知之幕”中,我们一定会选择可持续的资源利用原则。所谓“代际无知之幕”是这样一种状态:假定人们不知道自己所处的代际,资源在代际间的分配情况和自己应用资源的能力等特殊情况,但清楚资源利用对人类福利的影响和科技进步可以使资源潜在价值不断开发出来的一般规律。在这种状况中,所有人处境是相似的,没有任何一代人能够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资源利用原则。所以,在这种状态中获得的原则一定能体现代际公平,可以保证任何一代人都不会因代际不同这样的偶然性因素得利或受害[1]。这种代际公平观为人类不断扩大资源利用范围提供了伦理约束基础。

  从经济价值来看,它反映了资源存在本身就有巨大潜在价值的事实。随着科技进步,人们可以预期同样一种资源将来肯定会得到比现在更有效率的利用,即用同样数量和品质的资源,预期将来能够生产出比现在更多更好的最终物品和服务。这种预期将来资源利用价值与现实的差距就称为潜在价值。某种资源的灭绝会使人类未来丧失这种潜在价值,比如,某种动(植)物灭绝,它的基因资源的潜在价值也就可能随之失去。由于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无法准确预测未来不同时间资源的潜在价值,那么,资源的潜在价值就有可能被大大低估,资源利用的私人(或社会)优化选择就可能会有过多的“最优灭绝”,这样就会给“未来人”带来难以估计的使用者成本(即非持续方式造成资源灭绝的损失)。为了避免和降低使用者成本出现的风险,我们就需要拥有一种可持续利用的伦理约束弥补人类的理性不足。

2 履行可持续利用的内在矛盾

  首先,代际资源分配缺乏权利制衡[2]。在“当代”资源利用原则选择程序中,由于“未来人”的缺位,他们无法制衡“当代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而“当代人”又不处在“代际无知之幕”中,他们知道自己在资源代际分配中的特殊地位。当可持续方式与“当代人”经济利益不一致时,他们就失去了选择可持续作为资源利用原则的利益激励。要让“当代人”选择可持续利用原则只能依靠他们的伦理约束,特别是代际公平观约束。当大多数“当代人”代际公平方面的伦理约束不足时,他们完全可能根据当代社会福利(或个人效用)最大化选择有利于“当代人”的非持续方式。比如,一个国家拥有一种独有的珍稀鱼类,它的种群每年仅增加 5%,且它的人工繁殖又十分困难。如果这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缺乏可持续利用理念,不考虑这种资源的潜在价值,将这种鱼类仅当作一般资本,而这个国家一般投资的年回报率为 10%,那么,只要捕捞到最后一条这种鱼的成本低于它的市场价格,即使按它的社会决策目标——当代社会福利最大化决策,整个社会也会选择把这种鱼全部捕捞起来,卖掉转变为现金用于其他途径的投资。

  其次,对可持续利用投入具有“搭便车”倾向。在一个社会中,即使大多数人具有可持续利用理念,如果按某种公共选择方式来选择整个社会资源利用原则的话,他们一定会选择可持续利用。但由于不能排除自利性,他们更偏爱将财产传给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直系后代,在承担可持续利用的公共责任上,也想“搭便车”。特别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当他们进行分散经济决策时,只要找不到可以不增加私人成本的可持续方式,他就会根据自身个人(或家庭)利益选择非持续方式。假定有甲、乙两户家庭共同享有一个湖泊水产的捕捞权,这两户家庭在捕捞方式选择上也充分考虑这些水产资源的潜在价值,他们都有可持续和非持续方式两种选择和相应的四个战略组合。如果将未来收益按贴现折算成现值,各种战略组合的支付如下:甲、乙两家都选择可持续方式,收益均为 10;他们都选择非持续方式,收益均为 5;其中一家选择非持续方式,另一家选择可持续方式,选择非持续者的收益为 12,而选择可持续者的收益为 4(这个博弈类似于哈丁的“公地悲剧”博弈)[3]。这个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 1。

表 1 资源利用博弈
Table 1 Rexources utilization game

  
可持续 非持续
可持续 10,10 4,12
非持续 12,4 5,5

  这个博弈只有一个纳什均衡,即两户家庭都选择非持续方式。这个例子说明尽管甲、乙两家都有可持续的愿望(即给予可持续方式更高现值),但因自利性,在分散经济决策中却选择了非持续方式。

  总括上述,可持续利用与优化选择发生不相容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可持续利用既不是私人,也不是社会优化选择;第二种情况,不是私人优化选择,但却是社会优化选择。

3 伦理约束

  第一种不相容情况是由社会伦理意识中缺乏代际公平理念引起的。如果一个社会的伦理意识充满着各种代际自私的理念,如消费主义伦理,这个社会就会忽视资源的潜在价值,高估资源利用的时间贴现率,以及将资源利用的优化时域定在“当代人”的生命周期之内。在这样伦理观基础上形成的各种正式制度必然也会体现出“及时消耗资源”的社会精神,结果一定是许多资源将在“当代人”生命周期内“最优灭绝”了。

  具有代际公平理念的伦理意识是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基础。当“未来人”在权利制衡中缺位时,“当代人”必须要接受自身伦理的约束,才能履行代际公平的理念,克服第一种不相容情况[4]。可持续利用伦理观一方面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直接指导人们的资源利用决策,让人们自觉地减少过度利用资源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有关资源利用的法规制度和契约关系等正式制度间接地影响人们的资源利用决策,强制全社会采取可持续方式。

4 激励机制

  第二种不相容情况是由机制设置不当导致激励不足引起的。解决第二种不相容情况当然也可以借助于伦理约束,假设整个社会都达到“不计任何私人收益,自愿承担可持续利用成本,坚决不采用非持续方式”的思想境界,那么,这个社会自然也就不会出现什么非持续利用现象了。但问题是要完全依赖伦理约束杜绝和控制非持续利用现象所需要的社会公利性标准过高,现实社会道德水平很难满足这样的要求。为了克服人们自利性对可持续利用产生的负面影响,社会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可持续利用收益与成本的合理分配,使整个社会具有采用可持续方式的积极性。

  所谓激励机制就是诱导和驱使那些追求自己个人利益的代理人能够为委托人所要实现目标投入足够努力的机制。广义地说,激励机制既包括利益激励(狭义的激励机制),也包括伦理约束,本文取其狭义概念,仅指前者。在履行可持续利用这样的社会契约中,每个“当代人”同时扮演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重角色,只是从代理角度看,他不仅代理了其他“当代人”,而且还代理了所有“未来人”的权益。可持续利用激励机制就是要诱导“当代人”做出能满足资源分配代际公平社会目标的高效利用资源决策。

  整个资源利用过程通常由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组成,这些委托—代理关系又包含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果把社会最初将资源“委托”给政府代管看作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的话,那么由政府将资源再一次委托给下属具体管理部门,或私人经济组织(由它们实际决定资源利用方式)就被看作是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通常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是由隐涵的契约(不一定用契约的合法术语)决定的,只具有象征性产权意义。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才对激励机制开始产生实质性意义,而其他层与其又有相似之处,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可以分显性和隐性两种。所谓显性激励就是委托人根据代理人可观测行动结果,用有明确奖惩规定的合同来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行为的激励方式。而隐性激励则是委托人根据代理人以前可观测行动结果,用是否继续与代理人签定有利于(或更有利于)代理人的合同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行动的激励方式。不同利用属性资源需要不同类型的激励机制解决其可持续利用问题。

4.1 显性激励机制

4.1.1 激励工资

  公共物品可以分“可买卖”和“不可买卖”两种,所谓“可买卖”公共物品是指政府可以根据物品的数、质量进行公共采购或出售的公共物品。反之,就是“不可买卖”公共物品。一种公共物品是否可以“买卖”关键在于利用者影响的可测性,即利用者在消费或生产这种物品过程中对它的影响能否与其他人与物(如自然)对它数、质量产生的影响区分开来。如果能,就是“可买卖”,如某些工业污染;如果不能,就是“不可买卖”,如河流含沙量。当然,不可测的影响也是相对的,只是在短期和偶然的观测中,人们难以将其他偶然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区分出来。随着观测数次增多和时间延长,根据大数定理,其他偶然性的不确定影响能够剔除,人们也就可以相对准确地判断利用者的影响。

  如果资源利用只生产(或消费)“可买卖”物品(即私人物品和“可买卖”公共物品),政府完全可以采用显性激励机制,政府可以将资源利用权出售(或出租)给私人企业(或家庭),由他们自主经营。社会向利用者提供“激励工资”(即让他们完全或部分获取资源产品的收益剩余)。分享收益剩余份额与他对产品生产贡献程度成正相关。比如,政府向渔民出租湖泊,渔民在湖泊中捕捞水产,水产品产量与渔民投入和政府整治湖泊的投入存在正相关。显然,如果渔民收入与水产品产量无关的话(即仅获得固定工资),转业成本又不高,渔民就不会有很大兴趣对捕捞进行足够投入,水产品产量也难以提高。相反,如果政府从渔业获取的收入(假定这些收入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湖泊整治)与水产品产量无关,水质治理和水产幼苗投放等投入就难以跟上捕捞水平,湖泊中的水产资源不能可持续利用,渔民的捕捞成本也将逐渐增高,水产品产量最终会降下来。因此,进行收益分成(按收入比例收税或收费)可以调动两者投入积极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然,当政府投入对水产种群生产不明显时,就让渔民获收全部收益剩余,而政府只拿固定收入。

4.1.2 智猪博弈 [5]

  如果资源利用同时生产(或消费)“可买卖”物品和“不可买卖”公共物品,且“可买卖”物品生产(或消费)优化选择与所有物品生产相一致,那么,根据“智猪博弈”原理,政府也可以采用显性激励机制,将资源出售(或出租)给私人企业(或家庭)来利用。比如,将一座荒山长期出租给一家农户,为了讨论方便,我们设计一个其他(任何一)人与农户的博弈,其他人与农户对这座荒山都有种树和不种树两种利用方式选择,如果农户和其他人都种树(其他人因为环境原因也可能上山种树),农户和其他人的收益分别为 8 和 2;两者都不种树,他们的收益都为 0;农户种树,其他人不种树,农户和其他人的收益分别为 7 和 3;其他人种树,农户不种树,农户和其他人的收益分别为 9 和-1。这个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 2。

表 2 荒山利用博弈
Table 1 Unused hillsides utilization game

   其他人
种树 不种树
农户 种树 8,2 7,3
不种树 9,-1 0,0

  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是农户种树,而其他人不种树,这个例子表明在符合“可买卖”物品与所有物品生产优化选择一致时,农户为了自己利益,也能顺便无偿地做一些公益事业。

4.2 隐性激励机制

4.2.1 固定工资

  如果资源利用同时生产(或消费)“可买卖”物品和“不可买卖”公共物品,且“可买卖”物品生产(或消费)的优化选择与所有物品生产(或消费)不一致,社会就难以再应用“智猪博弈”原理,让私人企业在实现自己效用最大化过程中,顺便也使资源利用方式符合可持续利用的社会目标。

  由于利用者对“可买卖”物品施加的影响是可测的,对“不可买卖”公共物品施加的影响是不可测的,而“激励工资”经常是与可测结果挂钩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向利用者提供“激励工资”势必会诱使利用者向“可买卖”物品生产给予最大投入,而不给(或极少给)“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投入,导致投入结构严重失衡,直接影响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讨论方便,假设将一个水库的渔业生产权承包给一个私人企业 1 年,渔业生产只包括“捕鱼”和“养鱼”两项内容。“养鱼”生产产品,从 1 年承包期角度来看,是一种公共物品,而且承包人对它影响的结果是不可测的。相反,“捕鱼”生产产品是一种私人物品,承包人对它影响的结果是可测的。所以,这家企业必然会在承包期 1 年内将其所有人力、物力投向“捕鱼”生产,而根本不会顾及“养鱼”生产。如果将水库渔业生产长期实行“短期承包”,这个水库的渔业资源必然会趋于枯竭。相反,政府用固定工资雇用工人来从事“捕鱼”和“养鱼”工作,硬性规定一半工作日投入“捕鱼”生产,另一半投入“养鱼”生产。也许这些工人对两项生产投入仅能满足符合监督的最低要求,投入总量也要大大低于“激励工资”条件下的投入总量。但是,固定工资相应的投入结构相对要远优于“激励工资”,能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所以,在上述情况中,从长期来看固定工资往往会比“激励工资”更有效率。

4.2.2 工种限制与政企分开

  如果在资源利用中,“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的社会价值要远大于“可买卖”物品,而对资源利用者而言,从“可买卖”物品生产获取的利益又大大超过他们从“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分享到的利益,即使政府对资源利用者实行固定工资,也难以有效限止他们在追逐私利过程中给社会利益带来损失。由于私人物品市场的存在,这些资源利用者总要设法使自己收益“激励工资”化。尽管他们从委托人(如上级)那里领取固定工资,但是还可以从私人物品买卖中获取租金,而租金的多少又与私人物品交易量存在正相关,从而使他们收入等于工资加租金,实际收入趋于“激励工资”化。当委托人监督投入有限时,这些代理人就会向“可买卖”物品,特别是私人物品生产给予更多的投入,而使“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投入不足。比如,让一个林业管理部门同时干林业建设(如种树)和搞“创收”(如砍树卖木材)两项工作,那么,这个林业管理部门就很可能会将林业建设投入控制在能应付上级检查的最低水平上,而将其余投入用于搞“创收”上,结果造成种树赶不上砍树。因此,在监督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政府要防止下属部门投入结构失衡的现象,较好的办法就是实行工种限止,禁止下属部门从事“可买卖”物品生产(因为监督一种工作是否干了比监督一种工作干得好坏要容易一些)。采取政企分开,让政府有关部门专门从事“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这样才能保证这些物品生产投入达到合理水平;而让私人企业(或家庭)去经营“可买卖”物品生产。

4.2.3 职务晋升和工龄工资

  为了克服在短期雇佣关系中固定工资激励不足的弊病,社会对从事“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的利用者采用长期雇佣,让他们按政府,或公共事业性企业方式经营资源,向他们提供隐性激励机制。在长期的雇佣关系中,“职务晋升”和“工龄工资”制度是可以遏制资源利用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在竞争的资源利用者市场上,他们是否被继续雇佣或晋升(从而工资上升),完全依赖于他们的声誉,而他们的声誉又取决于他们过去的工作业绩。从长期来看,资源利用者对“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生产的影响也是可测的,经营业绩也能被社会确认。因此,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他们也会努力工作,对生产“不可买卖”公共物品给予足够多的投入。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资源利用者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职务和收入。比如,让某人去管理一个大水库的渔业建设,从短期来看,他的业绩是不可测的,如果他不给养鱼工作足够投入,种种偶然因素也许会帮他蒙混过关。但从长期来看,渔业产量就能间接地反映出他的业绩,如果连续几年产量处于较低水平,他的不良行为就要露馅,他也就会失去工作。“工龄工资”实际上是一种“保证金”制度,在工作早期阶段,雇员获得的工资低于边际生产率,二者差额为一种“保证金”,一旦被发现机会主义行为,雇员要被开除,他的“保证金”也就会让委托人没收。所以,雇员为取回“保证金”就要按“委托人”要求投入。

参考文献

1 罗尔斯 J.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75~282.
2林娅.未来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43~47.
3Hardin Garrett J. The tragedy of commons [J]. Science,1968,162:1243~1248.
4皮尔斯 D W.世界无末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1~12.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北京:三联书店,1996,17~18.

第一作者简介

陈安宁 (1961-),男,浙江丽水人,副研究员,在职博士生,主要从事制度经济学和资源经济学的研究工作。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79600025)。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