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计划生育 华东新闻 (2004-09-15)

提高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标准
上海修改生育保险办法


本报讯(张元)

  日前,上海市对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修改。有关人士称,新的办法将有助于提高该市生育妇女的保险水平。

  据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于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截止到 2004 年 6 月底,全市已有 450 万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10 万名生育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 7200 多元。据悉,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 0.8% 下降到 0.5%,并在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 22.5% 调整到 22% 的同时,另外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同时,提高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晚育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 1 个月。

  修改后的《办法》还规定,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 2500 元调整为 3000 元;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 400 元调整为 500 元;妊娠 3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 200 元调整为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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