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产生的污染∶煤炭 中国环境报 (1999-01-19)

山西封条对准近三千小煤矿


本报讯(记者 胡早)

  无污染处理能力或废水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各类小煤矿将被强行关闭。这是记者从山西省政府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获悉的。截至记者发稿时,全省已取缔私开矿井 1437 个。今年,山西省将关闭排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环境的煤矿 2908 处。

  山西省政府在新颁布的规定中要求,凡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及在 1997 年 1 月 1 日后在国有煤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依法取缔。对 1997 年 1 月 1 日前在国有煤矿范围内开办的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小煤矿予以关闭。对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到今年 2 月底,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予以关闭。对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对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对 1997 年 1 月 1 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如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必须予以关闭,关闭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污染汾河宁武至太原段的矿井,均纳入关井压产范围,由各地市人民政府酌情掌握。到 1999 年底,压产 6980 万吨。

  同时,规定还要求,在关井压产期间,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有关部门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部门和商业单位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提供有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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