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臭氧问题 中国环境报 (2000-09-13)

中国 CFC 淘汰战略政策监督


(一)管理机构

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

  中国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成立于 1991 年,是中国政府跨部门间的协调机构,负责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议定书》),组织实施《国家方案》,并审核各项执行方案和提出决策性意见。

  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成员单位有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等。

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其成员由组成领导小组的单位委派,负责《公约》、《议定书》和《国家方案》的具体实施;协调 ODS 生产、进口、出口和消费;制定保护臭氧层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编制实施《议定书》所需的国内外资金预算;向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提出各项方案;负责处理《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事宜。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保护臭氧层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宜。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PMO)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有关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的选择、准备和报批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为了进一步提高 ODS 淘汰行动的效率,建立了有关行业计划和伞形项目的特别工作组,如哈龙、清洗、化工生产和烟草行业特别工作组。

(二)职责分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公约》、《议定书》和《国家方案》实施情况;组织拟订国际合作细节,制订和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和发布受控 ODS 物质名录:调查、汇总和监督企业、行业和海关报送的有关受控物质的生产、进口、出口和消费数据,并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多边基金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实施以及监督检查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进度,并组织验收;监督检查保护臭氧层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

  外交部、公安部、农业等部根据《公约》、《议定书》和《国家方案》等规定,分别负责有关国际与国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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