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土地利用 人民日报 (2006-03-02)

调整房产供应结构 遏制土地粗放供应
福建 土地出让面积设上限


本报福州 3 月 1 日电(记者 蔡小伟)

  从今年起,福州、厦门、泉州城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上限为 8 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 20 公顷。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福建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按照《通知》精神,福建各地将探索以房价定地价拍卖等稳定房价的新途径、新方式。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限定房地产销售价格后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确定房地产项目业主,将房产开发利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房地产价格涨幅过大。

  同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占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 10% 左右。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

  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发布具体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必须把各项规划指标、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也必须载明上述内容,以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同时,福建省还规定,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应按以下限额控制:福州、厦门、泉州城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 8 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 20 公顷;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六个设区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 6 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 12 公顷;其余县(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 4 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 8 公顷。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报省政府同意。

  福建还将下大力气遏制土地粗放供应行为。既要防止因大面积出让房地产用地、参与竞价人数少,造成竞争不充分,出让价格偏低,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要防止未经规划及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一次性出让面积过大,造成土地开发建设周期过长,出现新的土地闲置和浪费,以及开发商囤积和炒卖土地等现象的发生。

  福建省规定,将由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受让方严格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履行开发建设义务。

  在受让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得提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手续。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投资开发建设,或实际投资额低于总额 25% 的,或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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