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土地利用 华南新闻 (2005-10-17)

广东试行征地补偿预存制


本报讯(记者 赖伟行)

  近日,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征地方案确定的补偿费总额。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不获批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通知中规定,各地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附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的证明及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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