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荒漠化 中国林业报 (1997-12-02)

内蒙古制定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方案


本报讯(记者 唐春枫)

  采取多种形式治理开发,加快沙区山区绿化步伐,促进“两区”群众尽快脱贫致富。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近日作出的《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的主旨。

  内蒙古是我国多沙多山的省(区)之一,山地丘陵和风蚀沙化土地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 2/3 以上,有 50 个旗(县)、200 多万贫困人口生活在“两区”内。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作出决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两区”的治理开发。奋斗目标是:“九五”期间,全区要完成“两区”治理开发面积 7200 万亩,其中人工造林 2000 万亩、种草 2000 万亩、治理水土流失 3200 万亩;从“九五”到 2010 年,全区完成“两区”治理开发总面积 2.2 亿亩。

  为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内蒙古自治区在深化所有制形式改革的前提下,对“两区”的治理开发实行一系列扶持性优惠,政策。在所有制形式上,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十五大后的新形势,本着谁投资、谁开发、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并允许乡镇、村和社会各部门、单位及个人,以土地、劳力、资源、资金、种苗、机械、技术等为股份,合作治理开发“两区”,共同投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对于“五荒”(荒山、荒沟、荒地、荒沙、荒水)的治理开发,积极鼓励和推行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加快治理开发速度。对于集体所有的“五荒”,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采取一次落实到户、限期治理或统一建设、分户经营的办法进行治理开发,同时,对“两区”生态建设,在资金、税收、科技等方面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在资金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两区”生态建设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支出的 1%,其中新增收的农牧业税中,用于生态建设部分不得低于农牧业基础建设投入的 15%。同时,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采矿、采集药材等行业分别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生态建设补偿。在税收方面,凡是符合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在林地内进行复合经营的以及国有林场(苗圃)在开设防火隔离带、造林前熟化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和工资田的,不征收农业税,治山、治沙、治沟、治水而新增的种植业、养殖业收入,10 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生产的农副产品 5 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国有林场(苗圃)和水保站育苗生产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其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新增收部分,2 年免征、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家设在基层的农、牧、林、水、农机各站开展有偿服务,其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综合开发、加工、利用、治山治沙资源所办的企业,3 年内免征所得税,3 年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批准后,可免征 50% 所得税,“两区”范围内的国有农牧林业场(苗圃、站)创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对 1988 年以前国有林场(苗圃)、水保站所借财政周转金转为地方资本金;按国家规定,国有林场(苗圃)以林区小规格材、次加工材及加工剩余物所生产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九五”期间,对原木的农业特产税按 5% 征收。在科技方面,凡属于“两区”生态建设的科研项目,优先纳入计划,优先保证所需经费。

  此外,《决定》在生态效益补偿、人才培训等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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