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83-04-09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 1983 年 4 月 9 日发布 1983 年 10 月 1 日实施
UDC628.191;655.54
GB3551-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炼制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炼制企业。

  1  标准的分级、分类

  1.1  标准的分级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  标准的分类

  全国石油炼制企业按加工深度和产品种类分为三类。

  I 类:燃料型炼油厂。

  II 类: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III 类:燃料+润滑油+炼油化工型炼油厂。(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2  标准值

  2.1  全国石油炼油生产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

  第一级 第二级
  吨/吨原油 吨/吨原油
250 万吨以下 2.0 4.0
250~500 万吨 1.5 3.0
500 万吨以上 1.0 1.5

  2.2  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毫克/升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Hg 计 ) 0.05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Cd 计 ) 0.1
3 六价铬化合物 ( 按 Cr6+ 计 ) 0.5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As 计 ) 0.5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Pb 计 ) 1.0

  2.3  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第一级   第二级  
   
1 pH 值 6-9 6-9 6-9 6-9
2 石油类 10 10 30 30
3 悬浮物 100 100 200 500
4 挥发性酚 0.5 0.5 1 1
5 硫化物 1 1 1 5
6 化学需氧量 100 100 100 100

3  其他规定

  3.1  表 1、表 3 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

  3.2  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 10%。

  3.3  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 50%。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一般有害物质的采样点,设在工厂的排出口。

  4.2  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本篇文章还收录在以下主题中: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工业∶工业污染与控制∶工业废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