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83-04-09 |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炼制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炼制企业。 1 标准的分级、分类 1.1 标准的分级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 标准的分类 全国石油炼制企业按加工深度和产品种类分为三类。 I 类:燃料型炼油厂。 II 类: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III 类:燃料+润滑油+炼油化工型炼油厂。(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2 标准值 2.1 全国石油炼油生产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
2.2 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2.3 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3 其他规定 3.1 表 1、表 3 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 3.2 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 10%。 3.3 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 50%。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一般有害物质的采样点,设在工厂的排出口。 4.2 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