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84-05-18 |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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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火炸药制造厂。 1 标准的分级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值 2.1 火炸药厂硫酸浓缩车间硫酸雾的单位产品排放量及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2.2 火炸药厂硫酸浓缩车间硫酸雾的单位产品排放量及排放浓度二级标准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2.3 火炸药厂硫酸浓缩车间二氧化硫的单位产品排放量及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2.4 火炸药厂锅式浓缩器排放的废水中酸和硝化物(以梯恩梯计)的单位产品排放量及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3 其他规定 3.1 为了有效地减少硫酸浓缩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各厂硫酸浓缩的主要工艺条件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表 5
3.2 火炸药厂在硫酸浓缩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必须处理到中性后在指定地点堆放。要有防止流失的措施。以免造成污染。 3.3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希瑞。 本标准委托兵器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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