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84-05-18

黑索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2.221
GB 427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 1984 年 5 月 18 日发布,1985 年 3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黑索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黑索金生产厂。

  1 标准的分级

  黑索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值

  2.1 根据黑索金年产量,生产每吨黑索金废水和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年产量 废水排放量 m3/t(产品) 黑索金排放量 kg/t(产品)
t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5000
2000
500
26
21
23
30
25
30
0.05
0.64
0.64
0.19
2.74
2.16

  2.2 生产每吨黑索金酸性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和酸性废水水质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年产量 t 酸性废水排放量 m3/t(产品) 酸性废水水质 pH 值 备注
5000
2000
500
7.50
402.00
402.00
6.0~9.0
6.0~9.0
6.0~9.0
硫酸法
硝镁法
硝镁法

  2.3 黑索金生产废水排出口的水质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项目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一级 二级
pH
黑索金,mg/L
6.0~9.0
1.50
6.0~9.0
5.00

  3 其他规定

  3.1 工艺措施

  3.1.1 采用直接硝化法生产工艺,主机的中间试样、黑索金酸性洗涤水、煮洗水(包括钝化产品煮洗水)必须回用,不得排放。

  酸性过滤岗位生产的黑索金酸性洗涤水(除生产流散性产品外),应回用于结晶机稀释水或作煮洗机降温水;煮洗岗位生产的煮洗水应回用于洗涤酸性产品。

  3.1.2 为了降低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对散落在地面上的固体黑索金应清扫搜集,尽量少用水冲;工厂内废水沉淀池应有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和更换,清理出的沉渣应集中处理或销毁;对理化分析废水、冲洗地面水、检修洗刷设备等所产生的酸性水和工艺上回用剩余的废水,均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方可排放。

  3.1.3 根据现行生产工艺,对某些设备和工艺条件作进一步改进,以减少废水排放量。如真空泵水封水量大、酸度高,应设法将这部分废水回用:硝镁浓缩法大气冷凝器应逐步由直接冷凝改为间接冷凝,以减少大量酸性废水排放;要提高酸性产品水洗效率,避免煮洗不合格,以减少煮洗水的排放量;一般不应采取红白品同时生产的方法,以免导致副产物的大量排放。

  3.2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 废水量应每月测定一次,废水排放浓度应每周测定二次。

  4.2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分析方法是《黑索金工业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纯莉。

  本标准委托兵器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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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工业污染与控制∶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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