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83-04-09 |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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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合成洗涤剂工业废水和粉尘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合成洗涤剂企业。 1 标准的分级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值 2.1 氯化法生产每吨烷基苯,水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2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水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裂解发生产烷基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3 由烷基苯生产每吨合成洗涤剂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污染物排放标准 |
最高容许排放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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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 悬浮物 | 烷基苯磺酸钠 | 油和脂 | 化学需氧量 | 尾气含尘量 | 排水量 | |||||||||||||||
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毫克/标准立方米 | 立方米/吨产品 | ||||||||||||||||
级别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
第一级 | 6~9 | 2.0 | 3.4 | 0.40 | 0.68 | 0.30 | 0.51 | 3.0 | 5.1 | 100.0 | 170.0 | 30 | 45 | ||||||||
第二级 | 6~9 | 4.0 | 6.0 | 0.8 | 1.2 | 0.8 | 1.2 | 4.0 | 6.0 | 100.0 | 170.0 | 40 | 60 |
3 其他规定 3.1 表 1 至表 3 所列污染物标准值,除PH值外,其他项目均以月平均值为考核依据。抽检时连续取样 12 小时以上可代表一天,并以当时产量计算,其最大值不应超过平均值。 3.2 排水量 排水量是指生产每吨产品的排水体积。 凡能够按日准确测定并记录排水量的企业,按排水量计算。否则可按所用清水计算。排水量的计算范围包括:直接生产排水,厂区生活排水,但不包括锅炉耗水和电站耗水。 3.3 非单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负荷。 非单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等于各类产品的日产量乘以每吨产品的排放标准值的总和。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日用化学研究所、轻工业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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