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84-05-18

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1.876
GB 4280-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 1984 年 5 月 18 日发布,1985 年 3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铬盐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铬盐生产厂。

  1 标准的分级

  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值

  2.1 生产每吨铬盐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生产每吨铬盐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量

项目 第一级 第二级
废渣排出量,t/t 产品 2.5~3 2.5~3
铬渣排出水溶性六价铬,t/t 产品 0.015 0.024
废水排出量,m3/t 产品 5 20
废水排出水溶性六价铬,kg/t 产品 0.0015 0.01

  2.2 铬盐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2.3 作为投海,填坑的含铬废渣中水溶性六价铬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2 铬盐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项目 第一级 第二级
pH 值 6.0~9.0 6.0~9.0
悬浮物,mg/L 200 300
化学需氧量,mg/L 100 100
水溶性六价铬,mg/L 0.3 0.5

表 3 废渣中水溶性六价铬最高容许浓度 (mg/kg) 废渣

项目 第一级 第二级
废渣中水溶性六价铬 5 8

  3 其他规定

  3.1 凡属铬盐的生产厂应遵照本标准的要求,新建厂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设备及治理含铬废渣、废水的措施。现有企业应大力加强生产管理,搞好设备改造与维修,杜绝跑、冒、滴、漏,避免生产事故,降低原材料消耗,减少废渣中水溶性六价铬含量。含铬废水应实行循环套用降低用水量。

  3.2 铬盐生产厂的含铬废水不得排入城镇、工矿区或农村集中点区域内。

  3.3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渣,应进行处理堆放或综合利用。暂时没有条件处理的需专设具有防水淋、防扬散、防渗漏的存放场所。

  3.4 扩建、改建企业应按第二级标准执行。

  3.5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 工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厂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的检测。废水排放量每周测一次。排放浓度每八小时测定一次。含铬废渣的排放浓度,每班测定一次。每月向主管环境部门报告测定结果。

  4.2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铬盐工业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庆源。

  本标准委托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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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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