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83-04-09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9.1
GB 4911-85
(国家环境保护局于 1984 年 8 月 1 日发布,1985 年 8 月 1 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钢铁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钢铁企业。

  1 标准分类

  本标准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每项标准分新建厂、现有厂两大类。属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属于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2.1 黑色冶金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及铁合金各类厂矿废气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钢铁工业废气粉尘排放标准值

生产工艺及其设备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mg/Nm3
  新建厂 现有厂
矿山 破碎、筛分、选矿 150 200
  原料系统 150 150
  成品矿系统 150 150
烧结 机尾系统 150 150
  机头 150 300
  带式球团 150 150
  竖炉球团 150 300
焦化 煤及焦的破碎、筛分、转运点 150 150
 
耐火
镁石、白云石、石灰石(包括熟料)等耐火材料的破碎、筛分、混合及转运点等> 150 150
  硅石、粘土、高铝矾土(包括熟料)等耐火材料的破碎、筛分、混合及转运点等 100 100
  高炉出铁厂(一次烟尘)* 150 200
炼铁 贮矿(料)槽(库):烧结矿、焦炭、铁矿料槽 150 200
  原料转运站 150 200
  氧气顶吹转炉 **
未燃法
半燃烧法(不降罩操作)、燃烧法
 
100
 
150
200
  连铸:火焰清理机 150 150
炼钢 电炉 ** 150 200
  平炉 **(顶吹氧) 150 150
  炉外精炼炉、铁水脱硫站等 150 150
  其他:散装料转运站、辅助物料破碎等 150 200
  热带连轧精轧机 150 200
轧钢 机械清理机 150 200
  冷带连轧双平整机 150 150
  火焰清理机 150 150
  矿热还原电炉 **
敞开、半封闭式电炉
封闭式电炉
 
150
150
 
200
150
精炼电弧炉 ** 200 200
合金 熔炼炉(钼铁等) 200 250
  回转窑 200 200
  其他:辅助物料及成品破碎、转运点等 150 150

  * 现有厂高炉出铁场粉尘的排放标准,只对容积大于或等于 900m3 的高炉采用,对于小于 900m3 的高炉暂不作规定。高炉出铁场粉尘排放标准仅指高炉出铁口、铁水主沟、渣沟及铁水罐等一次烟尘净化设施粉尘排放标准。出铁场的二次烟尘未作规定。

  ** 氧气顶吹转炉和平炉、炼钢电炉、铁合金电炉的粉尘排放标准,不包括装炉料、兑铁水,出钢和出铁时发生的二次烟尘。

  2.2 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及铁合金各类厂矿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钢铁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生产工艺 pH 悬浮物 mg/L 挥发性酚 mg/L 氰化物 mg/L 化学需氧量 mg/L 油类 mg/L 六价铬化合物 mg/L 总硝基化合物 mg/L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矿山 采矿、破碎、炸药加工及机修废水 6~9 6~9 500 500                      
  选矿厂洗矿水 6~9 6~9 400 400                      
  尾矿场和浓缩池排水 6~9 6~9 300 300                      
烧结废水 6~9 6~9 300 300 0.5 1.0 0.5 3.0 200 400 20 40        
焦化废水 6~9 6~9 200 200                        
耐火废水 6~9 6~9 200 200                        
炼铁 高炉煤气洗涤水 6~9 6~9 200 300 0.5 1.0 0.5   1.0              
  高炉水力冲渣废水 6~9 6~9 200 300                      
炼钢 氧气顶吹转炉烟气除尘废水 6~9 6~9 200 300                      
轧钢 轧钢废水 * 6~9 6~9 200 300             10 15 0.5 0.5  
铁合金 封闭电路烟气除尘废水 6~9 6~9 200 300 0.5 1.0 0.5 1.0         0.5 0.5  
  铁合金含铬废水 6~9 6~9 200 300                 0.5 0.5  
联合企业总排出口 6~9 6~9 200 300             10 15        

  * 轧钢废水包括铁皮及油废水、酸碱废水、连铸废水。

  2.3 尾矿场和浓缩池排水、高炉煤气洗涤水、氧气顶吹转炉烟气除尘废水、轧钢生产废水的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表 3 规定。

表 3 钢铁工业主要装置的废水最低容许循环利用率

生产工艺 废水循环利用率 %
  缺水区 丰水区
尾矿场和浓缩池排水 > 85 65
高炉煤气洗涤水 > 90 70
氧气顶吹转炉烟气除尘废水 > 90 70
轧钢生产废水 > 85 65

  2.4 本标准表 3 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两年后执行。

  3 其他规定

  3.1 采矿、破碎、炸药加工及机修的废水,同选矿厂的废水合并排放时,应符合选矿厂的洗矿水的排放标准。

  3.2 炼铁用高炉煤气洗涤水冲渣时,排放的水力冲渣废水中挥发性酚、氰化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按高炉煤气洗涤水标准执行。

  3.3 轧钢废水包括含铁皮及含油废水、酸碱废水、连铸废水。

  3.4 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洪水季节排放废水的悬浮物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工业新水(原水经沉淀处理后的工业用水)悬浮物含量。

  3.5 位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区、风景区的现有厂,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3.6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密集居民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检测

  4.1 粉尘排放浓度的测定。

  4.1.1 破碎、筛分、配料和物料转运过程产生的生产性粉尘,取样口应设在除尘装置出口,各种炉窑的烟尘,取样口应设在除尘装置出口处,未装除尘装置的炉窑,取样口应设在炉口或尘源最大浓度排放口。

  4.1.2 连续稳定排放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取样,间歇或波动幅度较大的排放源,在高峰排放期取样。

  4.2 废水排放浓度测定

  4.2.1 废水监测取样口,设在厂(矿)外排口。取样应注意生产和废水排放量的变化,使水样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4.3 样品保存

  4.3.1 采集样品后若不能及时分析时,应按表 4 规定的条件保存。

表 4 废水阳品保存条件

排放特性 保存条件 保存时间 d
pH 4℃ 5
悬浮物 4℃ 6
挥发性酚 加氢氧化钠至 pH=12 或每升水样
加 1g 硫酸铜
1
氰化物 加氢氧化钠至 pH=12 1
化学需氧量 加硫酸至 pH<2 6
加硫酸至 pH<2 1
六价铬 加硝酸至 pH<2 10
总硝基化合物 加盐酸  

  4.4 分析方法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冶金部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注:“废水”部分已被 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代替。


本篇文章还收录在以下主题中: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工业∶工业污染与控制∶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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