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85-04-25 |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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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选矿、冶炼、加工生产过程及其环境保护实施中排出的固体废物。 1 定义 1.1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是指采矿、选矿、冶炼和加工过程及其环境保护设施中排出的固体或泥状的废弃物。其种类包括:采矿废石、选矿尾矿、冶炼弃渣、污泥和工业垃圾,无处理设施、长期堆存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生产过程排出的固体物,亦列为固体废物。 1.2 本标准所称的有色金属工业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浸出毒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急性毒性四种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固体废物及列入表 2 的固体废物。 1.3 凡不具有 1.2 规定特性的固体废物称为一般固体废物。 2 鉴别 2.1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的鉴别,应按 GB5086-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执行。浸出液中任一种有害成分的浓度超过鉴别标准(见表 1)的固体废物,定为有害固体废物。 表 1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
注 :* 为试行鉴别标准 2.2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腐蚀性的鉴别,应按 GB5087-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腐蚀性试验方法标准》执行。PH 值大于或等于 12、5,或者小于等于 2、0 的固体废物,定为有害固体废物。 2.3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的鉴别。应按现行的《放射防护规定》执行。 2.4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的鉴别,应按 GB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执行。当引起小鼠(大鼠)在 48H 内死亡半数以上者,定为有害固体废物。 2.5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经调查、鉴别确认者,列入表 2。 表 2 有害固体废物质
2.6 铜、铅、锌、镍、锡的选矿尾矿(含高砷尾矿和含铀尾矿除外)机火法熔炼渣,鉴别确认为一般固体废物。若原料成分和生产工艺改变时,需重新鉴别。 3 管理 3.1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在产生、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应进行登记,按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规定执行。 3.2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应设立标志,按附录 A(补充件)规定执行。 3.3 有害固体废物的运输应遵照交通及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得流失。 4、综合利用 4.1 凡综合利用具有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积极开发利用。 4.2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应采用新技术,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其过程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执行本标准及现行有关标准。 5、有害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5.1 有害固体废物经无害化处理,鉴别合格者,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5.2 有害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应确保不污染环境。进行安全土地填筑处置时,应按附录 B(参考件)规定执行。 5.3 有害固体废物暂时无条件进行安全土地填筑处置或其他适用方法处置时,应专设防水、防渗的仓库暂存,严防毒物流失。 5.4 有害尾矿可在尾矿库中堆存,尾矿防渗应加强监测,并按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尾矿库封场后应覆土植被。 5.5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按现行的《放射防护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执行。 6 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设固体处置场,集中堆放,分类管理,不得混入有害固体废物,防止扬散、流失和排入水体。处置场地表径流水的排放,应按现行的 GB4913-85 执行。 7 实施说明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时(如集中生活水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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