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82-04-06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UDC551 510.4?
GB 3095-82
(1982 年 4 月 6 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 1982 年 8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1 标准的分级和限值

1.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127; 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2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下表。

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毫米/米 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微粒 日平均 * 0.15 0.30 0.50
  任何一次 ** 0.30 1.00 1.50
飘尘 日平均 0.05 0.15 0.25
  任何一次 0.15 0.50 0.70
  年日平均 *** 0.02 0.06 0.10
二氧化硫 日平均 0.05 0.15 0.25
  任何一次 0.15 0.50 0.70
氮氧化物 日平均 0.05 0.10 0.15
  任何一次 0.10 0.15 0.30
一氧化碳 日平均 4.00 4.00 6.00
  任何一次 10.00 10.00 20.00
光化学氧化剂 (O3) 1 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注:*“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1.2.1 总悬浮微粒 (T.S.P),系指 100 微米以下微粒。

1.2.2 飘尘,系指空气动力学粒径 10 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1.2.3 光化学氧化剂 (O 3),1 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2 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

2.1 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2.2 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2.3 各类大气环境质量区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一类区一般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一般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一般执行三级标准
 
2.4 凡位于二类区内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二级标准;凡位于三类区内的非规划的居民区,应执行三级标准。
 
3 监测方法
 
3.1 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如下:

污染物名称 监测方法
总悬浮微粒 滤膜采样、重量法
飘尘 重量法 GB6921-86
二氧化硫 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一氧化碳 红外分析、气相色谱法、求置换法
光化学氧化剂 (O3) 硼酸碘化钾法(要扣除同步监测的 NO3 干扰)
 
3.2 大气监测中的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4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4.1 各级标准由地方确定其达标期限,并制定实现的规划。三级标准为任何大气环境必须达到的起码标准。
 
4.2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主编。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篇文章还收录在以下主题中:空气污染∶空气质量与监测
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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