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96-03-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 GB4915-1996 代替 GB4915-85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 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9137-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 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成窑系统。 3.3 立窑 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它包括机械立窑和普通立窑。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和各种类型贮库等。 3.6 粉尘无组织排放 粉尘无组织排放指水泥厂厂区内物料堆放扬尘、物料输送和窑磨机等设备的粉尘泄漏等。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 GB3095 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招待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类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根据建设的水泥厂环保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分别按第 4.2.1、4.2.2 和 4.2.3 条确定应执行的标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水泥厂,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确定应执行的标准。 4.2.1 1985年 8 月 1 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 1、表 2 执行。 表 1 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
生产设备名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排放浓度 mg/m3 | 吨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 mg/m3 | 吨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 mg/m3 | 吨产品排放量 kg/t | |
回转窑 | 150 | 0.8 | 400 | 2.1 | 600 | 3.2 |
立窑 | 150 | 0.6 | 400 | 1.6 | 600 | 2.4 |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 | 150 | 0.8 | 250 | 1.3 | 400 | 2.1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 100 | 0.07 | 150 | 0.10 | 200 | 0.14 |
表 2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 扣除参考值. 4.2.2 1985年 8 月 1 日至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 3、表 4 执行。GB3095 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 3 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表 4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 扣除参考值. 4.2.3 1997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 5、表 6 执行。GB3095 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 5 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生产设备名称 | 级别 | 烟尘或粉尘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1)(以 NO2 计) | 氟化物 2)(以总氟计) | ||||
---|---|---|---|---|---|---|---|---|---|
排放浓度 mg/m3 | 吨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 mg/m3 | 吨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 mg/m3 | 吨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 mg/m3 | 吨产品排放量 kg/t | ||
回转窑 | 二级 | 100 | 0.30 | 400 | 1.20 | 800 | 2.40 | 10 | 0.03 |
三级 | 150 | 0.45 | 800 | 2.40 | 1600 | 4.80 | 20 | 0.06 | |
立窑 | 二级 | 100 | 0.30 | 300 | 0.90 | 200 | 0.60 | 50 | 0.15 |
三级 | 150 | 0.45 | 600 | 1.80 | 400 | 1.20 | 100 | 0.30 | |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 | 二级 | 100 | 0.30 | - | - | - | - | - | - |
三级 | 150 | 0.45 | - | - | - | -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 二级 | 50 | 0.04 | - | - | - | - | - | |
三级 | 100 | 0.07 | - | - | - | - | - |
1) 氮氧化物以 NO2 计。此 NO2 排放限值指烟气中 O2 含量为 10% 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 2) 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感作指《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表 6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 扣除参考值. 4.3 其它规定 4.3.1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线,其烟囱(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 7 中的规定。多个并列烟囱(排气筒)的高度,除符合表 7 规定外,还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表 7 新建设备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4.3.2 通风设备收尘装置应与其主机设备同步运转;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 97%。 4.3.3 新建设备烟道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 5 监测 5.1 监测按 GB/T16157 规定执行,气态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方法标准。 5.2 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在厂界外 20 米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 20 米处)上风向与下风向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向的监测数据做为参考值。 5.3 监测工况要求 5.3.1 对水泥厂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工况应与当时正常运行工况相同。厂方或监测人员都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正常运行工况。 5.3.2 水泥厂竣工验收监测,应在设备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 80% 以上时进行。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水泥厂,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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