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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二次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 1998 年 01 月 01 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按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3—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93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期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9—93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 -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8—93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期气相色谱法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总悬浮物的测定质量法

  GB11901—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7488—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478—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959—87 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1.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 500 米以外。
  3.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
  1.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 居民密集居住区。
  3. 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4. 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1.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 |、收集和处理系统。
  2.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 K<=10cm/s。
  3. 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 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5. 填埋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并),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 100 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6. 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7. 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排气总管应高出地面 100 厘米,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8. 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作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9. 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10. 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1.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2. 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 (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1. 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 <=1.0 毫克/立方米。
    2. 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 (SS)、化学需氧量 (COD)、生化需氧量 (BOD5) 和大肠菌值。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 GB3838—88 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 GB3097—82 一类海域。

  7.2.2 对排入 GB3838—88 三类水域或 GB3097—82 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的二级指标值。

  7.2.3 对排入 GB3838-88Ⅳ、Ⅴ类水域或 GB3097-82 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的二级旨标值。

表 1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mg/L(大肠菌值除外)

  一级 二级 三级
悬浮物 70 200 400
生化需氧量 (BOD5) 30 150 600
化学需氧量 (CODcr) 100 300 1000
氨氮 15 25 ——
大肠菌值

10-1-10-2

10-1-10-2

 

  7.2.4 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的三级指标值。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门、市政部门协商。

  7.2.5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7.2.2 和 7.2.3 的规定。

  7.2.6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池废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若单独排放,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植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执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11 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1. 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随倒随压、层层压实,当日覆盖,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应洒水降尘,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
  3. 填埋场封场时,应做好地表面处理,并在其表面覆 30 厘米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 15~20 厘米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
  4. 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5. 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

12 监测

  12.1 大气监测

  12.1.1 采样

  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 GB16297-196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 C 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物采样点、采样频率按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 6。2 的规定执行。

  1.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2.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 2 执行

    表 2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项目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颗粒物 重量法 GB/T15432-1995
    臭气强度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5-93
    次氯酸盐-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97-93
    硫化氢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甲硫醇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3. 噪声监测

  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执行。

  12.3 地下水监测

  1. 采样点的布设
  2.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

      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 30~50 米处。

      污染扩散井两眼:设在填埋场两旁各 30~50 米。

      污染监视井两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 30 米处、50 米处各一眼井。

  3. 采样方法
  4.   用特制的小水桶提取水样,严禁用水泵抽吸水样,每个样品采集 2000 毫升,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进行。

  5. 采样频率
  6.   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

  7.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2.3.4.1 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按照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可根据当地垃圾成分选择监测项目。

  12.3.4.2 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水质测定方法进行。

  12.4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

  12.4.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即填埋场废水外排口)。

  12.4.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 3)。

表 3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项目分析方法方法来源
悬浮物重量法 GB11901-89
化学需氧量 (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生化需氧量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氨氮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大肠菌值多管发酵法 GB7959-87

12.5 蓄水池排放监测(单独排放时)

  12.5.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 3,但应增加溶解氧的监测(DO-碘量法,GB7489-87)。

  13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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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治理∶处置与治理∶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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