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000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二次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 1998 年 01 月 01 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按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3—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93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期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9—93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 -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8—93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期气相色谱法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总悬浮物的测定质量法 GB11901—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7488—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478—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959—87 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7.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 GB3838—88 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 GB3097—82 一类海域。 7.2.2 对排入 GB3838—88 三类水域或 GB3097—82 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的二级指标值。 7.2.3 对排入 GB3838-88Ⅳ、Ⅴ类水域或 GB3097-82 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的二级旨标值。 表 1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2.4 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的三级指标值。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门、市政部门协商。 7.2.5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7.2.2 和 7.2.3 的规定。 7.2.6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池废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若单独排放,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植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执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11 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监测 12.1 大气监测 12.1.1 采样 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 GB16297-196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 C 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物采样点、采样频率按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 6。2 的规定执行。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 2 执行 表 2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执行。 12.3 地下水监测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 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 30~50 米处。 污染扩散井两眼:设在填埋场两旁各 30~50 米。 污染监视井两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 30 米处、50 米处各一眼井。 用特制的小水桶提取水样,严禁用水泵抽吸水样,每个样品采集 2000 毫升,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进行。 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 12.3.4.1 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按照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可根据当地垃圾成分选择监测项目。 12.3.4.2 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水质测定方法进行。 12.4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 12.4.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即填埋场废水外排口)。 12.4.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 3)。 表 3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12.5 蓄水池排放监测(单独排放时) 12.5.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 3,但应增加溶解氧的监测(DO-碘量法,GB7489-87)。 13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