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93-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at idle speed from vehicle with petrol engine

GB14761.5-93

代替 GB3842-83

国家环境保护局于 1993 年 11 月 08 日批准,1994年 05 月 01 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油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 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 50km/h 的汽车。

  本标准也适用于车用汽油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GB/T3845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

3 术语

  3.1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

  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 (CO)、碳氢化合物 (HC) 的容积排放浓度。

  3.2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500kg 的汽车。

  3.4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汽车

  3.5 定型汽车(或发动机)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汽车样车(或发动机样机)。

  3.6 新生产汽车(或发动机)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或发动机)。

  3.7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4 测量方法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 GB/T3845 的规定执行。

5 排放标准值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下表。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
车型
车别
CO 四冲程 二冲程
轻型车 重型车 轻型车 重型车 轻型车 重型车
1995 年 7 月 1 日以前的定型汽车 3.5 4.0 900 1200 6500 7000
1995 年 7 月 1 日以前的新生产汽车 4.0 4.5 1000 1500 7000 7800
1995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4.5 5.0 1200 2000 8000 9000
1995 年 7 月 1 日起的定型汽车 3.0 3.5 600 900 6000 6500
1995 年 7 月 1 日起的新生产汽车 3.5 4.0 700 1000 6500 7000
199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4.5 4.5 900 1200 7500 8000

  注:* 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已烷当量。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乃扬、李国香、刘希玲、刘永平。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 GB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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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交通∶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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