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93-0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

GB14621-93

代替 GB5366-85 中的怠速污染物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于 1993 年 09 月 07 日批准,1994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四冲程或二冲程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 50mL,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 50km/h 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越野车、赛车及其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GB/T 546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GB/T 14622摩托车排放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

3 术语

  3.1 排气污染物

  指摩托车发动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 (CO)、碳氢化合物 (HC)、氮氧化物 (NOx) 及颗粒物。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 (NO2) 当量表示。

  3.2 最大总质量

  指摩托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整车整备质量

  指摩托车空载、燃油箱注满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水加到额定数量、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如果装有)的质量。

  3.4 基准质量

  指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加 75kg 质量。

  >3.5定型车

  在本标准中专指其发动机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摩托车样车。

  3.6 新生产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摩托车

  3.7 在用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

  3.8 工况法测量

  指摩托车在排放用底盘测功机上按规定的工况运转,测量摩托车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的质量。

  3.9 怠速法测量

  指摩托车保持怠速状态运转,测量摩托车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的浓度。

4 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与要求

  4.1 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 1。

  4.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标准值见表 2。

  4.3 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表 1 状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别 基准质量 R kg CO,g/km   HC(C 当量),g/km  
二冲程 四冲程 二冲程 四冲程
1996 年 1 月 1 日起的定型车 R>100 16 25 10 7
100≤R≤300        
R>300 40 50 15 10
1996 年 1 月 1 日起的新生产车 R<100 20 30 13 10
100≤R≤300        
R>300 50 60 21 14

  注: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

表 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别 CO,% HC1),ppm
四冲程 二冲程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前的定型车 4.5 1500 7000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前的新生产车 5.0 2000 7800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5.0 2500 9000
1996 年 1 月 1 日起的定型车 4.5 1200 7000
1996 年 1 月 1 日起的新生产车 4.5 1800 7000
1996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的在用车 4.5 2200 8000

  注:1)HC 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5 测量方法

  摩托车怠速法、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方法分别按 GB/T5466、GB/T14622 的规定执行。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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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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