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92-0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at packing industry

GB 13457-92

代替 GB 8978-88

内类联合加工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2 年 05 月 18 日批准,1992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8水质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水质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水质铵的测定

  水扬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肉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 技术内容

  4.1 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 畜类屠宰加工;

  b 肉制品加工;

  c 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 GB3838 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 GB3838 中Ⅳ、Ⅴ类水域,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海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不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4.2.1 和 4.2.2 的规定。

  4.2.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3.1 1989年 1 月 1 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 1 执行。

表 1

污染物
级别
标准值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BOD5)
化学需氧量
(CODcr)
动植
物油
氨氮 pH 值 大肠菌群数
个/L
排水量
m3/t(活屠量)
m3/t(原料肉)
排放浓度 mg/L 100 250 400 60 80 300 120 160 500 30 40 100 25 40 - 6-9 5000 - - 7.2

  4.3.2 1989年 1 月 1 日至 1992 年 6 月 30 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 2 执行。

表 2

污染物
级别
标准值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BOD5)
化学需氧量
(CODcr)
动植
物油
氨氮 pH 值 大肠菌群数
个/L
排水量
m3/t(活屠量)
m3/t(原料肉)
























排放浓度
mg/L
70 200 400 30 60 300 100 120 500 20 20 100 15 25 - 6-9 5000 - - 6.5

  4.4 其他规定

  4.4.1 表 1、表 2 和表 3 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2 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

  4.4.3 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

  4.4.4 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 1t 原料肉,可增加排不量 2m3

  4.4.5 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 1t 蛋品,可增加排水量 5m3

  4.4.6 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

  4.4.7 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 (BOD5) 可放宽至 600mg/L,化学需氧量 (CODcr) 可放宽至 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4.8 非单一加工类别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

  4.4.9 表 1、表 2 中禽类屠宰加工的排水量参照表 3 执行

表 3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BOD5) 化学需氧量 (CODCr) 动植物油 氨氮 pH 值 肠菌群数(个/L)
排水量
m3/t(活屠重)
m3/t(原料肉)
工艺参考指标
加工类别 浓度与总量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油脂回收率 % 血液回收率 % 肠胃内容物回收率 % 毛羽回收率 % 废水回收率 %
畜类屠宰加工
排放浓度 mg/L
60 120 400 30 60 300 80 120 500 15 20 60 15 25 - 6.0-8.5 5000 10000 - 6.5 6.5 6.5 75 80 60 90 15
排放总量 kg/t(活屠重)
0.4 0.8 2.6 0.2 0.4 2 0.5 0.8 3.3 0.1 0.13 0.4 0.1 0.16 -                            
肉制品加工
排放浓度 mg/L
60 100 350 25 50 300 80 120 500 15 20 60 15 20 - 6.0-8.5 5000 10000 - 5.8 5.8 5.8 75 - - - 15
排放总量 kg/t(原料肉)
0.35 0.6 2 0.15 0.3 1.7 0.45 0.7 2.9 0.09 0.12 0.35 0.09 0.12 -                            
禽类屠宰加工
排放浓度 mg/L
60 100 300 25 40 250 70 100 500 15 20 50 15 20 - 6.5-8.5 5000 10000 - 18.0 18.0 18.0 75 80 50 90 15
排放总量 kg/t( 活屠重 )
1.1 1.8 5.4 0.45 0.72 4.5 1.2 1.8 9 0.27 0.36 0.9 0.27 0.36 -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肉类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设立永久性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 8h 以内的,每 2h 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 8h 的每 4h 采样一次。

  5.3 排水量

  排水量只计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改建排放口;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 4 执行。

表 4

序号 项目 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 69210
2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
4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 11914
5 动植物油 重量法 GB/T 16488
6 氨氮 蒸馏中滴定法纳氏试剂比色法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78 GB 7479 GB 7481
7 大肠菌群数 发酵法 GB 5750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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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工业污染与控制∶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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