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86-04-04 |
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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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远洋和沿海船舶规定了舱室噪声级的最大限制值,并为船舶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部门提供了对噪声的评价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货船、油船、客货船、推(拖)船、供应船及耙吸式和绞吸式挖泥船。其他船舶可参考执行。 1 常用场所的噪声的噪声级限制值 1.1 各舱室噪声级的最大限制值,应满足下表规定。 1.2 船长(指两柱间长)小于 70m 的船舶,如某些舱室不能满足 1.1 条要求时,仅对机舱区的工作间及起居区各场所,允许放宽 5dB。 2 测量方法及噪声评谷 2.1 船上噪声测量应符合 GB 4595-84《船目噪声测量》的规定。 2.2 本标准以 A 声级为评价依据。 3 防护措施 船员进入噪声级大于 90dB 的场所时,应采取耳保护措施。凡噪声级大于 90dB 的舱室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告示牌“进入高噪声区,必须戴耳保护器”。 4 使用说明 4.1 凡本标准生效之日起开始建造的船舶,在整个营运期间都应符合本标准。 4.2 凡本标准生效前已营运和建造的船舶,如某些舱室不满足本标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标准化研究室、武汉水运工程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安锡、周顺序、史存根、蒋淦清、翁长俭、吴天健、杨永健、崔伟国、张保玉、洪我世、洪晓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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