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93-05-2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3 - 05 - 22批准 1993 - 12 - 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航天推进剂对水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废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航天使用推进剂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使用肼类、胺类燃料的单位。

2 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3197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4375水质一甲基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GB/T14376 水质偏二甲基肼的测定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GB/T14377 水质三乙胺的测定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GB/T14378 水质二乙烯三胺的测定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3 技术内容

  3.1 排放去向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不得排入 GB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 GB3097 中三类海域以外的水域。

  3.2 标准值

  3.2.1 1993年 12 月 1 日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 1 执行。

表 1

序号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1

pH 值

6~9

2

生化需氧量(BOD5

8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200

4

悬浮物

250

5

氨氮

40

6

氰化物

0.5

7

甲醛

3.0

8

苯胺类

3.0

9

0.1

10

一甲基肼

0.2

11

偏二甲基肼

0.5

12

三乙胺

10.0

13

二乙烯三胺

10.0

  

  注:标准值为一次监测最大值

  3.2.2 1993年 12 月 1 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 2 执行。

表 2

序号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1

pH 值

6~9

2

生化需氧量(BOD5

6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50

4

悬浮物

200

5

氨氮

25

6

氰化物

0.5

7

甲醛

2.0

8

苯胺类

2.0

9

0.1

10

一甲基肼

0.2

11

偏二甲基肼

0.5

12

三乙胺

10.0

13

二乙烯三胺

10.0

  

  注:标准值为一次监测最大值

4 监测

  4.1 采样点

  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的采样应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其他污染物在总排放口采样,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标志。

  4.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周期在 8h 以内的,每 2h 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 8h 的,每 4h 采样一次。

  4.3 测定方法

  本标准中污染物的测定方法按表 3 执行。

表 3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标准号

1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2

生化需氧量(BOD5

衡释与接种法

GB 7488

3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

4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5

氨氮

纸氏试剂比色法

GB 7479

6

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7

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 13197

8

苯胺类

N-(1-奈基)乙二胺偶氨分光光度法

GB 11889

9

一甲基肼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375

10

偏二甲基肼

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GB/T 14376

11

三乙胺

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GB/T 14377

12

二乙烯三胺

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378

5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原航空航天工业部建设司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原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通、王兰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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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工业污染与控制∶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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