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92-05-18 |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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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工业(包括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等氮肥产品)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4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睡分光光度法 GB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用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1水质凯氏氮的测定 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煤头废水 指以煤(包括焦炭)为原料合成氨及生产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废水。 3.2 油头废水 指以油(包括重油、轻油、原油、渣油等)为原料全成氨及生产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废水。 3.3 气头废水 指以气(包括天然气、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等)为原料合成氨及生产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废水。 4 技术内容 4.1 企业类别 合成氨厂按生产规模分为: a. 大型厂,年产量≥30 万吨氨; b. 中型厂,年产量≥4.5 万吨氨; c. 小型厂,年产量 <4.5 万吨氨。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 GB3838 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 GB3838 中Ⅳ、Ⅴ类水域,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4.2.1 和 4.2.2 的规定。 4.2.5 GB3838中Ⅰ、Ⅱ类水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合成氨工业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排污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3.1 1989年 1 月 1 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合成氨企业按表 1 执行。 4.3.2 1989的 1 月 1 日至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合成氨企业按表 2 执行。 4.3.3 1997年 1 月 1 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合成氨企业按表 3 执行。 4.4 其他规定 4.4.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按日均值计算,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4.4.2 表 1 中,以褐煤为原料加压气化制气工艺,挥发酚一、二、三级标准值分别放宽到 0.50mg/l、1.00mg/L、3.00mg/L,其吨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属规模排水量换算。 4.4.3 表 2 中,以褐煤为原料加压气化制气工艺,挥发酚一、二、三级标准值分别放宽到 0.30mg/l、0.50mg/L、3.00mg/L,其吨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属规模排水量换算。 4.4.4 表 3 中,以褐煤为原料加压气化制气工艺,挥发酚一、二、三级标准值分别放宽到 0.30mg/l、0.50mg/L、3.00mg/L,其吨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属规模排水量换算。 4.4.5 表 1、表 2 和表 3 中,以油为原料制气工艺,在造气车间(或工段)或处理装置出口,其排放炭黑的参考指标值为:一级 30mg/l、二级 50mg/L、三级 80mg/L。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监督监测 4h 采样一次。 5.3 排水量 排水量只计生产直接排水。 5.4 产量的统计 企业的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 4。 表 4
①采用凯氏氮与氨氮之差。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为由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工部上海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有显、赖锦梅、冯波、邓福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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