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92-05-1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92
代替GB8978-88合成氨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 年 5 月 18 日批准,1992 年 7 月 1 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工业(包括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等氮肥产品)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4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睡分光光度法

  GB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用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1水质凯氏氮的测定

  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煤头废水

  指以煤(包括焦炭)为原料合成氨及生产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废水。

  3.2 油头废水

  指以油(包括重油、轻油、原油、渣油等)为原料全成氨及生产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废水。

  3.3 气头废水

  指以气(包括天然气、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等)为原料合成氨及生产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废水。

4 技术内容

  4.1 企业类别

  合成氨厂按生产规模分为:

  a. 大型厂,年产量≥30 万吨氨;

  b. 中型厂,年产量≥4.5 万吨氨;

  c. 小型厂,年产量 <4.5 万吨氨。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 GB3838 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 GB3838 中Ⅳ、Ⅴ类水域,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4.2.1 和 4.2.2 的规定。

  4.2.5 GB3838中Ⅰ、Ⅱ类水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合成氨工业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排污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3.1 1989年 1 月 1 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合成氨企业按表 1 执行。

  4.3.2 1989的 1 月 1 日至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合成氨企业按表 2 执行。

  4.3.3 1997年 1 月 1 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合成氨企业按表 3 执行。

  4.4 其他规定

  4.4.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按日均值计算,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4.4.2 表 1 中,以褐煤为原料加压气化制气工艺,挥发酚一、二、三级标准值分别放宽到 0.50mg/l、1.00mg/L、3.00mg/L,其吨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属规模排水量换算。

  4.4.3 表 2 中,以褐煤为原料加压气化制气工艺,挥发酚一、二、三级标准值分别放宽到 0.30mg/l、0.50mg/L、3.00mg/L,其吨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属规模排水量换算。

  4.4.4 表 3 中,以褐煤为原料加压气化制气工艺,挥发酚一、二、三级标准值分别放宽到 0.30mg/l、0.50mg/L、3.00mg/L,其吨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属规模排水量换算。

  4.4.5 表 1、表 2 和表 3 中,以油为原料制气工艺,在造气车间(或工段)或处理装置出口,其排放炭黑的参考指标值为:一级 30mg/l、二级 50mg/L、三级 80mg/L。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监督监测 4h 采样一次。

  5.3 排水量

  排水量只计生产直接排水。

  5.4 产量的统计

  企业的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 4。

表 4

序号

项目

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2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3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4

挥发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0

5

硫化物

亚甲基蓝比色法

GB/T 16489

6

氰化物

蒸馏后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7

7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

8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

GB7479

9

有机氮

凯氏法

蒸馏和滴定法

GB 11891

GB7478

10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4

GB 7475

  

  ①采用凯氏氮与氨氮之差。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为由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工部上海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有显、赖锦梅、冯波、邓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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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工业污染与控制∶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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