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84-05-18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城乡建设保护部 1984 年 5 月 18 日发布,1985年 3 月 1 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工业废水、废气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船舶工业的船厂、造机厂、仪表厂、武备厂等。

1 标准的分级、分类

  1.1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源所在地分为二类:

  第一类:是指大、中城市市区及文物、自然保护地区。

  第二类:是指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地区。

  * 编者注: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废气部分由有关标准替代。

2 标准值

  2.1 电镀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1.1 船舶工业电镀每平方米镀件的镀液带出量最高容许值和镀件每平方米的镀液污染物最高容许排出量,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镀件的镀液带出量和镀液污染物排出量最高容许值

编号 镀种 镀件特征 电镀液最高允许带出量 mg/m3 电镀液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出量

mg/m3

第一级 第二级 污染物名称 第一级 第二级
1 镀铬

a。硬铬

b. 装饰铬

一般的

复杂的

一般的

4.30×10-5

6.15×10-5

1.53×10-5

0.028

0.08

0.02

Cr6+

Cr6+

Cr6+

56

80

20

3.46×103

10.4×103

2.6×103

2 镀铬

a. 胺盐镀锌

b. 酸性镀锌

c. 氰化镀锌

船用大件

一般的

船用大件

一般的

一般的

12.5×10-5

10.0×10-5

6.12×10-5

4.90×10-5

6.67×10-5

0.03

0.024

0.03

0.024

0.024

Zn2+

Zn2+

Zn2+

Zn2+

Zn2+

30

24

30

24

24

0.72×103

0.57×103

1.47×103

1.17×103

0.86×103

3 镀铜

a 焦磷酸盐

镀铜

b 酸性镀铜

一般的

一般的

4.33×10-5

5.20×10-5

0.026

0.026

Cu2+

Cu2+

13

13

0.78×103

0.65×103

4 镀镍

硫酸镍镀镍

一般的 2.22×10-5 0.014 Ni2+ 14 0.82×103
5 氰化镀镉 船用大件

船用大件

一般的

一般的

6.82×10-5

3.75×10-5

1.59×10-5

0.88×10-5

0.06

0.06

0.014

0.014

Cd2+

CN-

Cd2+

CN-

30

30

7

7

2.64×103

4.80×103

0.62×103

1.12×103

   

  2.1.2 船舶工业电镀镀件漂洗水最高许耗水量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电镀镀件漂洗水最高容许耗水量 1/m2 镀件

编号 镀种 镀件特征 最高容许耗水量
第一级 第二级
1 镀铬

a。硬铬

b. 装饰铬

一般的

复杂的

一般的

16

22

6

68

97

24

2 镀锌

a. 胺盐镀锌

b. 酸性镀锌

c. 氰化镀锌

船用大件

一般的

船用大件

一般的

一般的

5

4

4

4

4

16

13

22

18

15

3 镀铜

a 焦磷酸盐镀铜

b 酸性镀铜

一般的

一般的

6

5

21

20

4 镀镍

硫酸镍镀镍

一般的 3 12
5 氰化镀镉

a 氰化镀镉

b 氰化镀镉

船用机大件一般的

船用机大件一般的

 

 

15*

3*

18**

4**

60*

14*

80**

19**

   

  * Cd2+漂洗水

  ** CN漂洗水

  2.1.3 船舶工业电镀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船舶工业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编号 项目 第一、二级排放标准
任何一日最大值 连续三十日平均值
1

2

3

4

5

6

7

8

pH

六价铬(以 Cr6+计),mg/l

三价铬(以 Cr3 计),mg/l

锌及其化合物(以 Zn2 计),mg/l

铜及其化合物(以 Cu2 计),mg/l

镍及其化合物(以 Ni2 计),mg/l

镉及其化合物(以 Cd2+计),mg/l

氰化物(以 CN- 计),mg/l

6~9

0.5

1.2

7.5

1.5

1.5

0.15

1.5

6~9

0.3~0.5

0.5

5.0

1.0

1.0

0.1

1.0

   

  * 离子交换法处理废时,采用 0.3,化学法、电解法及其他方法处理废水时采用 0.5。

  2.2 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者注: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该部分由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编合排放标准》和 GB9028-1996《工业为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

3 其他规定

  3.1 表 1、表 2 中标准值的取得,要求生产中记录完成的电镀面积量(m2/班)和浸入镀液中的非电镀面积量(m2/班)。漂洗水耗用量要以每镀种漂洗水管上的专用水表读数为准(1/班)。

  3.2 表 3 中规定的标准值的采样,以为水处理装置出口或漂洗槽出口(外排)为准。

  当执行本标准不符合当地情况时,应以地方环境标准的规定为准。

4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监测分析方法的依据是《船舶工业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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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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