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93-06-26 |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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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炸药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火炸药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火炸药工业水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硝化甘油系火炸药、硝化棉,粉状铵梯火炸药生产厂的排放管理,以及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梯恩梯、黑索今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按 GB4274~4275 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74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5黑索今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6920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GB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T 13901水质二硝荃甲苯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T 13902水质硝化甘油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T 13905水质梯恩梯的测定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3 技术内容 3.1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1.1 排入 GB3838 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 GB3097 中第二类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1.2 排入 GB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 GB3097 中第三类海域的废水,扫行二级标准; 3.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1.4 排和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3.1.1 和 3.1.2 的规定。 3.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 中的第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火炸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3.2.1 1994年 1 月 1 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投产的企业按表 1 执行。 3.2.2 1994年 1 月 1 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 2 执行。 表 1
注:1)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取样 表 2
注:1)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取样 4 其他规定 4.1 硝化甘油系火炸药生产应遵守的规定 4.1.1 对硝化甘油喷射输送水,应采取措施除去游离的硝化甘油后可循环使用。 4.1.2 二硝基甲苯应采用间接加温法熔化,以减少废水的排放。 4.1.3 对吸收药驱水机排出的废水应用于棉浆配制、混合液喷射输送和冲洗管道等,以减少排放量。 4.2 硝化棉生产应遵守的规定 4.2.1 硝化棉生产中,硝化棉酸性输送水必须循环使用,以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4.2.2 驱酸后的硝化棉应进行酸水置换,回收吸附酸,降低酸度,减少污染,保护水质。 4.3 粉状铵梯炸药生产应遵守的规定 4.3.1 产生粉尘的各工序采用水排或少排含梯恩梯废水的除尘方法。 4.3.2 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药粉撒落室内、外地面。对废药、带药垃圾、废水沉淀池中固体沉渣及粘附药粉的包装袋等应集中保管,定期销毁。禁止露天堆放或随意乱抛,防止污染环境。 4.3.3 如果处理后的废水作为农业灌溉用水,梯恩梯排放浓度应不大于 0.5mg/L 5 监测 企业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和废水水量计量装置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的废水排放口(铅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 8h 以内,每 2h 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 8h 的,每 4h 采集一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日均值。 5.3 排水量 排水量只计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量、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排水量。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 3 执行。 表 3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辽宁庆阳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荣、戚其禄、赵风冶、张锡厅、吴秀傅。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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