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74-01-01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摘录)


批准日期:1974/01/01

实施日期:197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GBJ4-73

2、废气

  第 10 条 根据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暂订十三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见表 1)。凡排放上述有害物质,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此标准。

  表 11.3 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序号 有害物质名称 排放有害物企业   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 m 排放量 kg/h 排放浓度 mg/m2
1 二氧化碳 电站 30 82  
45 170
60 310
80 650
100 1200
120 1700
150 2400
冶金 30 52
45 91
60 140
80 230
100 450
120 670
化工 30 34  
45 66
60 110
80 190
100 280
2 二硫化碳 轻工 20 5.1  
40 15
60 30
80 51
100 76
120 110
3 硫化氢 化工,轻工 20 1.3  
40 3.8
60 7.6
80 13
100 19
120 27
4 氟化物

换算成 F

化工 30 1.8  
50 4.1
冶金 120 24
5 氮氧化物

换算成 NO2

化工 20 12  
40 37
60 86
80 160
100 230
6 化工,冶金 20 2.8  
30 5.1
50 12
冶金 80 27
100 41
7 氯花氢 化工,冶金 20 1.4  
30 2.5
50 5.9
冶金 80 14
100 20
8 一氧化碳 化工,冶金 30 160  
60 620  
100 1700  
9 硫酸(雾) 化工  30~45   260
60~80   600
10 冶金  100   34
120   47
11 轻工 20   0.01
30   0.02
12 铍化物

换算成 Be

  45-80   0.0015
13 烟尘及生产性粉尘 电站(煤粉) 30 82
 
45 170
60 310
80 650
100 1200
120 1700
150 2400
工业及采暖锅炉     200
炼钢电炉     200
炼钢转炉 小于 120     200
大于 120     150
水泥       150
生产性粉尘 第一类     100
第二类     150

  注 :1)表中未列入的企业,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可参照本表类似企业。

  2)表中所列数据按平原地区,大气为中性状态,点源连续排放制订。

  间隔排放者,若每天多次排放,其排放量按表中规定,若每天排则放一次而又小于一小时,则二氧化碳,烟尘及生产性粉尘,二硫化碳,氯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等七类物质的排放量可为表中规定量的三倍。

  3)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浓度。

  第一类指:含 10% 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铅化物粉尘等。

  第二类指:含 10% 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他粉尘。

  编者注:

  表中,锅炉和电站指标分别由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GB132230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代替。

4、废渣

  第 17 条 工业“废渣”是一种自然资源,要想方设法利用,以开辟新的原料来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废渣”,如:高炉矿渣、钢渣、纷煤灰、硫铁灰、电石渣、赤泥、白泥、洗煤泥、硅锰渣、铬渣等,必须纳入工艺设计、基本建设与产品生产计划,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不得任意丢弃。

  第 18 条 “废渣”堆放场所,要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要有防止扬散、流失等措施,以防止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在地方城建、卫生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不得设置“废渣”堆放场所。

  第 19 条 对含汞、镉、砷、六价格、铅、氰化物、黄磷及其它可溶性剧毒“废渣”,必须专设具有放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禁止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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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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