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83-04-09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批准日期:1983/04/09

实施日期:1983/10/01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628.191:629.12

GB3552-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 15

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 15

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 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项目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 4 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 4~12 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 50 不大于 50  
悬浮物 不大于 150 不大于 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 不大于 250 个/100 毫升 不大于 250 个/100 毫升 不大于 1000 个/100 毫升

  1.3 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内河

沿海

塑料制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 25 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 25 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2、其他规定

  2.1 名词解释

  2.1.1 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 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 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 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 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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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产生的污染∶石油
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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