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82-04-06

海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Marine water quality standard

GB3097-82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批准日期:1982/04/06

实施日期:1982/08/0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质量管理。

1、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 按照海水的用途,每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 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 1 和表 2。

  表 1:海水水质要求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悬浮物质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 10 毫克/升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 50 毫克/升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 150 毫克/升
色、臭、味 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不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pH 7.5~8.4 7.3~8.8 6.5~9.0
化学耗氧量 <3 毫克/升 <4 毫克/升 <5 毫克/升
溶解氧 任何时侯不低于 5 毫克/升 任何时侯不低于 4 毫克/升 任何时侯不低于 3 毫克/升
水温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 4℃
大肠菌群 不超过 10000 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 700 个/升)
病原体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
底质 沙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 1、表 2 的要求
有害物质 应符合表 2 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表 2: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序号

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

0.0005

0.0010

0.0010

2

0.005

0.010

0.010

3

0.05

0.10

0.10

4

总铬

0.10

0.50

0.50

5

0.05

0.10

0.10

6

0.10

0.10

0.10

7

0.10

1.00

1.00

8

0.01

0.02

0.03

9

油类

0.05

0.10

0.50

10

氰化物

0.02

0.10

0.50

11

硫化物

按溶解氧计

12

挥发性酚

0.005

0.010

0.050

13

有机氮农药

0.001

0.020

0.040

14

无机氮

0.10

0.20

0.30

15

无机磷

0.015

0.030

0.045

  * 无机氮和无机磷为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 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防护规定与措施

  2.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及其水质类型。

  2.2 工业废水、生活污染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 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监督与执行

  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 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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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生态系统∶水∶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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