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82-04-06 |
海水水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Marine water quality standard GB3097-82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批准日期:1982/04/06 实施日期:1982/08/0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质量管理。 1、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 按照海水的用途,每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 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 1 和表 2。 表 1:海水水质要求
表 2: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 无机氮和无机磷为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 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防护规定与措施 2.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及其水质类型。 2.2 工业废水、生活污染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 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监督与执行 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 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