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83-05-18 |
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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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梯恩梯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梯恩梯生产厂。 1 标准的分级 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值 2.1 生产每吨梯恩梯产品最高容许排放的废水量应符合表 1 规定。
2.2 工厂废水排出口处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3 其他规定 3.1 工艺措施 3.1.1 梯恩梯精致生产的碱性废水(包括精制碱性废水和冲洗地面、刷洗设备、废药回收及事故性排放等碱性废水)严禁直接排放,均应排入碱性废水贮存池集中贮存,并采取综合利用或焚烧法进行处理。 3.1.2 梯恩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属于工艺酸性废水,应采取循环使用措施,不再排放;属于非工艺酸性废水及无法循环使用的工艺酸性废水,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利用;对冲洗地面的废水和采取措施之后仍需少量排放的酸性废水,必须达到标准要求方可排放。 3.1.3 对聚合物中的废酸和硝基化合物应尽量采取回收措施,严禁排放。 3.1.4 制片、干燥、包装等工序宜采用不排或少排含药粉尘废水的除尘方法。 3.1.5 碱性废水和酸性废水沉淀池(包括储水池)的固体沉渣和各种废药不得露天堆放,应定期集中回收或销毁。 3.2 非单一产品的生产厂最高容许排放的废水量按车间排放口计算。 3.3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及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 制订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是《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4.2 本标准废水排放量的测定,有排水计量装置的工厂,按实测排水量计算;没有排水计量装置的工厂,按工艺实际消耗的清水量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保楼、陆雍森。 本标准委托兵器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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