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90-01-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批准日期:1990/01/01

  实施日期:199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12348-90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 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 ( 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 ( 如短促鸣笛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GB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 GB12349 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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