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发布日期:1988-04-05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批准日期:1988/04/05

实施日期:1988/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UDC 624.7(083.75) GB 3838-88 代替GB 3838-83

En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表 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mg/l

序号 分类标准值参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a.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b. 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c. 以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d. 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e.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 * (以 SO4-2 计 ) 250 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 * (以 C1- 计 ) 250 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 0.3 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 0.1 以下 0.0 0.1 0.5 1.0
7 总铜 * 0.01 以下 1.0(渔 0.01) 1.0(渔 0.01) 1.0 1.0
8 总锌 * 0.05 1.0(渔 0.01) 1.0(渔 0.01) 2.0 2.0
9 硝酸盐(以 N 计) 10 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 N 计)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 1 2 0.2
13 总磷(以 P 计) 0.02 0.1(湖库 0.025) 0.1(湖库 0.025)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饱和率 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 CODcr 15 以下 15 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 BOD5 3 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 F- 计) 1.0 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0.01 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 0.00005 0.00005 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0.005 0.05 (渔 0.05) 0.2(渔 0.05) 0.2 0.2
26 挥发酚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 **(石油醚萃取)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 ***(个/L)     10000    
30 苯并 (a) 芘 ***(μg/L) 0.0025 0.0025 0.0025    

  *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试行标准

2. 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 1。

  2.1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

  3.1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 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 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 TJ 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 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 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 水质监测

  4.1 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 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 2。

  表 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 mg/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
1 水温        
2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3 硫酸盐 硫酸钡重量法 10 以上 结果以 SO42- GB5750-85
铬酸钠比色法 5~200
硫酸钡比浊法 1~40
4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 10 以上 结果以 Cl- GB5750-85
硝酸汞容量法 * 可测至 10 以下
5 总铁 二氮杂菲比色法 * 检出下限 0.0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GB5750-8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检出下限 0.3
6 总锰 过硫酸铵比色法 * 检出下限 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 0.1
7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05~5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解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01~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 ( 铜试剂 ) 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 0.003(3cm 比色皿 )0.02~0.70
(1cm比色皿 )
GB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 ( 新铜试剂 ) 分光光度法 0.006~3 GB7473-87
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 GB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GB7475-87
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 (N) 计 GB7480-87
10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3~0.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氮 (N) 计 GB7493-87
11 非离子氨(NH3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2(分光光度法)0.20~2(目视法) 测得结果是以氮 (N) 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1 GB7481-87
12 凯氏氮 * 0.05~2(分光光度法)0.20~2(目视法)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氮(N)计
13 总磷 钼蓝比色法 * 0.025~0.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以 P 计)
14 高锰酸
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 * 0.05~4.5  
碱性高锰酸钾法 * 0.05~4.5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20 碘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7489-87
16 化学需氧量(BODcr) 重铬酸盐法 * 10~800    
17 生化需氧量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3 以上   GB7488-87
18 氟化物 氟试剂比色法 0.05~1.8 结果以 F- GB7482-87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0.05~2.5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1900 GB7484-87
19 硒 ( 四价 )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检出下限 0.01   GB5750-85
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 0.001
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0.5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7485-87
2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检出下限 0.0001(最佳条件 0.00005)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 GB7468-87
溴酸钾-溴化钾消解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7469-87
22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0.001~0.05 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2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71-87
24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2~10 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 GB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1~0.2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7470-87
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氰化物,不包括钴氰络合物 GB7486-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0.45
26 挥发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氯仿萃取法) 0.002~6   GB7490-87
27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 0.005~50    
28 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5~2.0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 (MBAS),结果以 LAS 计 GB7494-87
29 总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滤膜法
30 苯并(a)芘 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5μg/L   GB5750-85

  *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 年版),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8-04-05 批准,1988-06-01 实施。


本篇文章还收录在以下主题中:水污染
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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