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93-01-01 |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批准日期:1993/01/01 实施日期:199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3096-93 代替GB3096-82 GB11339-89 |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 5 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 LAeqdB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 类标准 5dB 执行。 4.2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 ( 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 ) 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 GB/T14623 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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