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保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1986-09-04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9月4日发布,1987年3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使工业废渣在建筑材料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又防止放射性水平过高的工业废渣用于建筑材料,以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

  1  定义

  本标准中的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系指工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于建筑材料的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系指天然放射性物质。

  2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的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2.1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中镭-226. 钍-232. 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用同时满足式 (1) 和式 (2)。

  

  

  式中:被检验的某一种工业废渣在建筑材料中所占重量百分比;

  分别为被检验的工业废渣中镭-226. 钍-232. 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

  建筑材料中除被检验的某种工业废渣以外的其他建材原料的种类数;

  第 I 中建筑材料原料在建筑材料中所占的重量百分比;

  分别为第 I 中建筑材料原料中镭-226. 钍-232. 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

  2.2  对于建筑水坝.报道.公路等非民用建筑材料所用的工业废渣,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认可后,其放射性物质限值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3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的检验规定

  3.1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的

  

  照射量率低于或等于 1.433×10-12c/Kg·S 时(包括宇宙射线致电离成分)不必作放射性比活度分析测量,即可应用于建筑材料。

  3.2  以磷石膏.石煤渣等含镭-226 较高的工业废渣作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料且其射照量率大于 15R/H 时(包括宇宙射线致电离成分),必须进行放射性比活度分析测量。

  4 标准实施

  4.1 排渣单位应对所供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的 Y 照射量率或放射性比活度进行检验,填写检验报告单提交用户并呈报到底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当其原料来源和加工工艺不变时,可不再进行测量。

  4.2 利用工业废渣作建筑材料的单位,需要了解和掌握所利用的工业废渣的放射性水平。

  4.3 若工业废渣中的放射性比活度和 Y 照射量率均相应低于当地天然放射性本底水平时,的利用于本地区,

  4.4 本标准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附录 A 检测方法(补充件)

  A.1 镭-226. 钍-232. 钾-40 放射性比活度的测定方法

  A.1.1 物理方法:Y 能谱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 37BQ·KG-1 时,总不确定度要求小于+-20%。

  A.1.2 放射化学方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 37BQ·KG-1 时,总不确定度小于+-30%。

  A.2Y 照射量率的测定方法

  A.2.1Y 照射量率测量仪的探测下限应低于 0.716×10-13C/KG·S,对于能量在 100~2000KEV 范围内的 Y 射线,能量响应不确定度应小于+-15%。

  A.2.2 被测工业废渣的堆场,要求平整,面积大于 4×10M2,质量厚度大于 150G/. 此,探测器在堆场中间,离堆表面高度 0.5M。

  

  附录 B 取样与制样(补充件)

  B.1  取样

  B.1.1  在生产线取样时,每天取样一次,样品量为 2KG,连续取样 3 天,总量为 6KG,混合均匀后取 2KG 作为代表性样品。

  B.1.2  在废渣堆场取样时,按堆的顶端.中部和底部三点机堆的四周等距离的四点,在离表面 30CM 深度,每点取样 1KG,混合均匀后取 2KG 为代表性样品。

  B.1.3  当样品颗粒度有部分大于 5MM 时,则以 5MM 筛子筛分,大于 5MM 的进行破碎筛分,直至全部通过 2MM 筛孔,混匀。

  B.2  制样

  B.2.1  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制样机粉磨。

  B.2.2  物理方法测量的样品颗粒度粒径不大于 0.16MM。

  B.2.3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测量的样品颗粒度粒径不大于 0.08MM。

  

  附录 C 名词术语(补充件)

  C.1  放射性 (RADIOACTIVITY):某些公司具有自发地放出粒子,或 Y 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出 X 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

  C.2  核素 (NUCLIDE):具有相同树木的质子.中子并处于同一核能态的一类原子。

  C.3  天然放射性核素 (NATURAL RADIONUCLIDE):天然存在的具有放射性的核素。

  C.4  (放射性)活度 (ACTIVITY),符号 A:在给定时刻,处在特定能态的一定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A 是 DN 除以 DT 而得的商。

A=dN/Sdt (C1)

  其中 DN 是在事件间隔 DT 内,该核素发生核跃迁数目的期望值。

  C.5  (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符号 C:某物质的活度 A 除以该物质的质量 M 而得到的商。

C=A/m (C2)

  C.6  照射量(EXPOSURE),符号 X:DQ 除以 DM 而得的商。

x=dQ/dm

  其中 DQ 是光子在质量为 DM 的空气中释放出来的全部电子(正电子和负电子)完全被空气所阻止时,空气中产生的任一种符号的离子总电荷的绝对值。

  C.7  照射量率(EXPOSURE RATE),符号 X:DX 除以 DT 而得的商。沿用的专用单位是库仑除以时间单位,如 C/KG·S。

x=dx/dt (C4)

  其中 DX 是时间间隔 DT 内照射量的增量。

  C.8  探测下限 (low limit of detection):仪器响应(或读数)的最小数值。

  C.9  能量响应 (energy response):辐射探测器的灵敏度与辐射能量的关系。

  C.10  不确定度 (uncertainty):对平均值偏离的范围,一般表示为平均值的百分数。

  C.11  贝可(勒尔)(Becquerel),符号 BQ:国际单位制的活度单位名称。

  

  附录 D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检测报告单(补充件)

  一.废渣名称:

  二.取样时间:

  三.取样地点或来源:

  四.测量日期:

  五.检测结果:

  六.检测单位:(章)

  检测人员:

类别γ照射量率,c/kg·s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 ,Bq/kg 备注
 读数修正后测值仪器型号 226Ra 232Th 40K  
        
        
废渣       
        
        
本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环境监测站.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杨钦元.刘如业.李瑞香.顾根生.张喜福.贾明英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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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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