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保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1999-02-01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标
环发(1998)366号

国务院于 1999 年 2 月 1 日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 [1996]31 号)明确提出:“到 2000 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及地面水环境,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双达标”)。

  为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见注)达标工作,确保实现国务院规定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双达标”的工作目标

  (一)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的排放标准;

  (二)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淮河、辽河、海河和太湖、巢湖、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按流域规划要求进行。

二、“双达标”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1、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各地应严格按技术要求和时间进度完成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验收。同时,建立污染源变更申报管理体系,随时掌握排污变化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排污申报登记的结果,筛选重点排污单位,按主要污染物指标开列清单,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各地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保证监测条件,明确执行的排放标准类别和级别。

  3、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按标准科学、合理地划分城市的水和大气功能区,报城市政府批准实施。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批复文件以及功能区现状评价报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作为 2000 年考核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依据。

  (二)编制“双达标”工作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双达标”工作方案的编写要求(见附录 1),组织编制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达标措施,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方案由省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部门要在完成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工作方案(要求见附表 1),确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项目,落实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认真做好“双达标”的实施工作

  1、突出重点。各地应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重点污染企业、行业和区域的达标工作,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治理难度大的项目。对重点污染源的达标排放,要定期检查督促,对其他排污单位的达标排放要予以抽查;对不能按期达标或治理无望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2、明确责任。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和采用合适的技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排污单位的达标情况,及时通报情况;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是城市政府的职责,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制度的作用,实现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

  (四)考核验收

  本着达标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把好考核验收关。

三、“双达标”的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证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全国“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双达标”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双达标”工作领导,将“双达标”工作全面纳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和职责;把“双达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把“双达标”工作作为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环境管理制度保证措施

  1、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一切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审批制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污染源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环境质量已经超出城市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不得建设导致城市环境功能区恶化的项目。

  2、强化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的排污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要分期分批、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在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时,要同时明确治理内容、考核项目及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淘汰和取缔污染严重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和设备。

  3、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理考核。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城市工业污染源达标和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力度。

  4、建立政府调度和公众监督制度。各地要把“双达标”工作的总目标和阶段目标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达标进度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项目,定期检查,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领导、政府各部门领导、工业企业和全社会对“双达标”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杜绝侥幸心理。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双达标”意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来不定期编制全国“双达标”的工作简报,公布达标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三)技术保护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双达标”技术组,为各省、市提供技术指导。

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考核

  (一)考核标准

  1、工业污染源的达标按附录 2 和附录 3 中列入的排放标准执行;

  2、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 2000 年底以前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范围的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或执行由所在地环保部门确定的标准(不得超过Ⅲ级标准);到 2000 年底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要依法停产直至污水处理厂建成并运行。

  (二)主要考核指标

  水污染物考核指标:化学需氧量(COD)为主要指标,另加行业特征污染物,详见附录 2。

  大气污染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特性,主要考核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中排放量大的一项或两项(详见附录 3)。

  西部地区考核指标:水污染物为 COD,大气同上。

  (三)考核办法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地市的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

  2、列入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由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督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抽查。

  3、其他排污单位由省级以下环保部门负责督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省级环保部门组织抽查。

  (四)工作程序

  1、对排污单位的验收

  (1)超标排污单位应首先制定达标计划,明确其治理内容和指标,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2)排污单位依据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达标计划进行治理,完成治理任务后在试运行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数据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评定以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筒按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数据为依据。占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80% 的排放口、排气筒达标,则可评定为达标。

  (3)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定,如无不妥,要组织验收。

  (4)验收时排污单位应如实向验收组提供试运行期间的监测报告、运行记录等有关文件,应提供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试运行期间监督监测报告。

  (5)排污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地方环保部门发送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定的达标排放验收合格证书。发证部门应负责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或委托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6)排污单位验收合格后,其污染防治设施应立即纳入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2、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标排放工作的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3、工作进度安排

  (1)1998 年 11 月底前完成全国排污申报登记验收工作;

  (2)1998 年 12 月底前各省级环保部门上报占排污总量 65% 的重点排污单位清单和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工作方案。

五、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考核

  (一)考核范围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建成区范围即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范围。

  (二)考核标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GB3095-96

  国家环境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

  (三)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水环境质量: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

  西部地区城市不考核空气中氮氧化物的指标。

  (四)功能区达标的评定

  城市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国家监测规范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1、水功能区的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经统计计算有大于 80% 的达标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均达标,即为该水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2、大气功能区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求得年平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大气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五)工作进度安排

  1、1998 年 12 月底前,各城市环保部门上报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政府批复文件、功能区现状评价报告以及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工作方案。

  2、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双达标”工作进行验收。

  3、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环保重点城市验收。

  (六)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考核,具体考核验收方法另行通知。

  注:本方案中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是指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大连、秦皇岛、苏州、南通、连云港、宁波、温州、湛江、北海、青岛、烟台、桂林。

  附录 1:

2000 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编写要求

一、工业污染源现状分析

  1、水污染源达标现状分析;2、大气污染源达标现状分析;3、重点污染源清单。

二、工业污染源达标方案

  方案要明确负责达标工作实施的领导机构,还应包括:

  1、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2、限期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的计划;3、集中控制项目;4、实现 2000 年达标的分级验收计划;5、对排污单位的考核验收方案。

  2000 年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编写大纲

一、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现状分析

  1、城市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情况,应包括:(1)标明水、大气功能区范围的城市平面图;(2)列表说明各功能区执行的标准;(3)城市水、大气功能区代表性监测点位现状表(考核的污染物数据和监测时间)。

  2、城市功能达标现状的分析

二、城市功能区达标方案

  方案要明确负责功能区达标的领导机构,制定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具体工程项目以及项目责任人、监督检查单位。

附录 2: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

部门 行业 执行标准 主要考核指标

 

 

 

 

 

 

化肥:合成氨(氮肥)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 COD、氨氮
磷肥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COD、氟化物、磷酸、盐
其他化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无机盐:铬盐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六价铬
磷酸盐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氟化物、汞、六价铬
硫酸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氟化物、磷酸盐
纯碱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黄磷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元素磷、氟化物
其他无机盐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除草剂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合成脂肪酸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农药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涂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染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感光材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有机材料与合成材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化学纤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电池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COD
炭黑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桷胶制造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石油类
路面与屋顶铺装材料生产(柏油和沥青)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石油类



石油、天然气开发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石油类
海洋石油开发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COD、石油类
石油炼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石油类
石油化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石油类
电力 火力发电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肥皂和洗涤剂加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皮革鞣制与上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总铬
毛皮加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六价铬
蒙苎麻脱校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羽绒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造纸、制浆和纸板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BOD、悬浮物
木制品加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采矿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钢铁制造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COD、石油类

陶瓷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悬浮物
玻璃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悬浮物

采煤与选煤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焦化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煤气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纺织 纺织、印染 纺织染整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COD
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冶炼与制造:重有色金属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重金属
轻有色金属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机械
制造
电镀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六价铬
金属表面处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石油类、六价铬
医药 制药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兵器工业火炸药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14470.1-93) COD
火工品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入标准弹药装药(GB14470.2-93) COD
弹药装药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入标准弹药装药(GB14470.3-93) COD
航天 航天推进剂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排放标准(GB14374——93) COD

糖类加工:
甘蔗制糖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甜菜制糖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饮料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味精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肉类加工 肉类加工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 COD、动植物油
啤酒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油脂加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动植物油
养殖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动植物油
酒精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罐状食品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调味品加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谷物加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奶产品加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交通与船舶工业 船舶 船舶污染排放标准(GB3552-83) COD
船舶工业 船舶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4286-84) COD、六价铬
交通与铁路运输 车辆冲洗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石油类
市政工程 市政污水处理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COD

附录 3: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

执行标准

主要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二氧化硫、颗粒物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91 小于 6 吨/小时的锅炉:烟尘
大于 6 吨/小时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烟尘、粉尘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烟尘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颗粒物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二氧化硫、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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