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保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1996-00-00

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环控 (1996) 802 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 1996 年联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 ( 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控〔1996〕204 号 ) 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原《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增补第十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在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纤维废料内容。增补废物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废物名称如下:

类别 海关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第五类   纺织品废物
  5505  1000 合成纤维废料
  5505  2000 人造纤维废料
第十类   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  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  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  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  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二、从事上述废物进口、利用的单位,应当遵守《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逐年减少对进口废塑料的依赖,严格控制生产规模。

  三、首次申请进口第十类废物的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进口废物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进口的具体废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及数量。

  四、环保、商检、海关、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严格控制废塑料的进口总量,严格执法,防止废物进口过程中夹带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 包括生活废塑料 )。

  对以废物名义进口或夹带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 包括生活废塑料 ) 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五、各地环保部门应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认真审核进口、利用上述废物的单位的生产条件和环保措施,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六、对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的纤维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参照《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 ( 试行 )》(GB16487  5-1996)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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