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保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1991-01-11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制度(暂行)

国家环保局于 1991 年 1 月 11 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国家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的评比工作;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省优质实验室的评比工作。

  国家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从省优质实验室中产生。

  第三条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条件

  (一)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及资料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能坚持执行。

  (二)有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质量保证工作。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和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出色完成各项监测任务,质控数据合格率不低于 95%。

  (三)积极参加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实际参加人数占应参加人数的 95% 以上,人均合格率较高,每个监测项目合格人数一般不少于 2 人。

  (四)实验室布局合理,操作环境整洁,仪器设备利用率较高,完好率不低于 90%。

  (五)重视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成绩显著。积极主动为下级站提供技术指导,能正确处理和解决监测分析中的疑难问题。

  (六)实验室人员团结协作,组织纪律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四条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每五年评比一次,凡符合条件者为本届优质实验室,由组织评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奖旗、奖状或证书。

  第五条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称号的有效期与评比周期相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旗、奖状和证书,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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